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3

刊登日期:

2013.8.19

版數:

1725

  • 調整敬老金每年的金額。
相關法規 :
  • 第12/2005號行政法規 - 公佈《敬老金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5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敬老金的金額調整為每年$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3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3

    刊登日期:

    2013.8.19

    版數:

    1725

    • 調整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被廢止 :
  • 第16/2024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19/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 第1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0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第一條。
  •  
    相關類別 :
  • 私立教學機構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6/202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3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第9/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第9/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為澳門幣七十五萬五千元及八十萬七千元;

    (二)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萬八千元;

    (三)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一十四萬三千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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