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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57/97/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1/1997

刊登日期:

1997.12.23

版數:

1788

  • 核准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II所載之標誌式樣。
被廢止 :
  • 第19/2021號法律 - 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
  •  
    已更改 :
  • 第16/2000號行政法規 - 修改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號訓令獨一條。
  • 第42/2011號行政法規 - 《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16/96/M號法律 - 設立車輛使用牌照稅,並通過《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及有關附件——若干廢止。
  • 第24/2017號行政法規 - 《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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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車輛使用牌照稅》 - 財政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9/2021號法律 廢止

    第257/97/M號訓令

    十二月二十三日

    設立車輛使用牌照稅和通過有關規章的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規定該規章附件II的修改由總督以訓令作出。

    為了對標誌式樣作出更新並使之具通知車輛周期檢驗之效,有需要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II所載的標誌式樣。

    基此;

    經澳門市政廳建議;

    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第二條的規定,總督著令如下:

    一、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由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標誌式樣取代。***

    二、有關曆年及上款所指標誌的顏色的修改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201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2017號行政法規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附件*

    附件二——標誌

    第一式樣

    第二式樣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00號行政法規第42/2011號行政法規第24/2017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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