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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6/2000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2000

刊登日期:

2000.1.17

版數:

69

  • 修改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號訓令獨一條。
被廢止 :
  • 第19/2021號法律 - 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
  •  
    相關法規 :
  • 第16/96/M號法律 - 設立車輛使用牌照稅,並通過《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及有關附件——若干廢止。
  • 第16/2000號行政法規 - 修改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號訓令獨一條。
  • 第257/97/M號訓令 - 核准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II所載之標誌式樣。
  •  
    相關類別 :
  • 《車輛使用牌照稅》 - 財政局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9/2021號法律 廢止

    第16/2000號行政法規

    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第二條,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57/97/M號訓令

    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號訓令獨一條修改如下:

    (一)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由附載於本行政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份的標誌式樣取代。

    (二)有關曆年及上項所指標誌的顏色的修改由臨時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決議通過。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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