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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第二條,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號訓令獨一條修改如下:
(一)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由附載於本行政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份的標誌式樣取代。
(二)有關曆年及上項所指標誌的顏色的修改由臨時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決議通過。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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