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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97/M號訓令

十二月二十三日

設立車輛使用牌照稅和通過有關規章的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規定該規章附件II的修改由總督以訓令作出。

為了對標誌式樣作出更新並使之具通知車輛周期檢驗之效,有需要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II所載的標誌式樣。

基此;

經澳門市政廳建議;

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第二條的規定,總督著令如下:

一、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由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標誌式樣取代。***

二、有關曆年及上款所指標誌的顏色的修改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201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2017號行政法規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附件*

附件二——標誌

第一式樣

第二式樣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00號行政法規第42/2011號行政法規第24/2017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