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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28/2006號行政命令、第28/2008號行政命令、第28/2012號行政命令、第48/2014號行政命令及第55/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一、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收費修改如下:
a)落旗──首1600米 | 澳門幣19.00元; |
b)每跳──落旗後,每240米 | 澳門幣2.00元; |
c)〔……〕
d)〔……〕
二、〔……〕
第二條──一、〔……〕
a)〔……〕
b)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氹仔客運碼頭的士站或横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乘搭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c)〔……〕
二、〔……〕”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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