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9/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28/2006號行政命令第28/2008號行政命令第28/2012號行政命令第48/2014號行政命令第55/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一、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收費修改如下:

a)落旗──首1600米 澳門幣19.00元;
b)每跳──落旗後,每240米 澳門幣2.00元;

c)〔……〕

d)〔……〕

二、〔……〕

第二條──一、〔……〕

a)〔……〕

b)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氹仔客運碼頭的士站或横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乘搭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c)〔……〕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