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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8/2008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4/2008

刊登日期:

2008.8.25

版數:

913-914

  • 修改經第28/200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
相關法規 :
  • 第214/98/M號訓令 - 核准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新收費表--廢止四月二十九日第105/96/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0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28/200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第一條── 一、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收費修改如下:

    a)落旗── 首1600米 澳門幣13.00元;
    b)每跳── 落旗後,每230米 澳門幣1.50元;
    c)候客── 應乘客要求停車等候,每分鐘 澳門幣1.50元;
    d)......  ”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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