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28/200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第一條── 一、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收費修改如下:
a)落旗── 首1600米 | 澳門幣13.00元; |
b)每跳── 落旗後,每230米 | 澳門幣1.50元; |
c)候客── 應乘客要求停車等候,每分鐘 | 澳門幣1.50元; |
d)...... | ” |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