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2018號法律

公報編號:

7/2018

刊登日期:

2018.2.12

版數:

152-153

  • 修改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相關法規 :
  • 第66/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第7/94/M號法律 - 重新調整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之職程--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保安部隊職程 - 治安警察局 - 消防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2018號法律

    修改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

    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四十三條

    (領導官職)

    一、〔……〕

    二、聘任人員擔任上款所指的官職,由行政長官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的意見後,按以下規定為之:

    a)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局長、副局長,分別從合格完成指揮及領導課程的警務總長和消防總長中選拔;

    b)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局長、副局長,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從合格完成指揮及領導課程的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消防局消防總長和海關關務總長中選拔。

    第一百五十三條

    (指揮及領導課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經海關關長建議,保安司司長亦得以批示指定關務總長修讀指揮及領導課程。”

    第二條

    廢止

    廢止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號法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職程之重新調整》第八條及附件A。

    第三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