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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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2018號法律

修改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

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四十三條

(領導官職)

一、〔……〕

二、聘任人員擔任上款所指的官職,由行政長官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的意見後,按以下規定為之:

a)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局長、副局長,分別從合格完成指揮及領導課程的警務總長和消防總長中選拔;

b)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局長、副局長,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從合格完成指揮及領導課程的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消防局消防總長和海關關務總長中選拔。

第一百五十三條

(指揮及領導課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經海關關長建議,保安司司長亦得以批示指定關務總長修讀指揮及領導課程。”

第二條

廢止

廢止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號法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職程之重新調整》第八條及附件A。

第三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