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如下:
一、〔……〕
二、聘任人員擔任上款所指的官職,由行政長官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的意見後,按以下規定為之:
a)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局長、副局長,分別從合格完成指揮及領導課程的警務總長和消防總長中選拔;
b)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局長、副局長,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從合格完成指揮及領導課程的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消防局消防總長和海關關務總長中選拔。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經海關關長建議,保安司司長亦得以批示指定關務總長修讀指揮及領導課程。”
廢止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號法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職程之重新調整》第八條及附件A。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