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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一條——政府成員有權領取啟程津貼及日津貼,其條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相同。
第二條——a)啟程津貼為澳門元二千七百元;*
b)日津貼分別為:往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為澳門元一千四百五十元,往葡萄牙為澳門元一千六百五十元,往其他國家為澳門元一千九百五十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GM/95號批示
第三條——上條所訂金額得由行政長官以批示修訂之。
第四條——本法令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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