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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M號法令

二月十二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第一條——政府成員有權領取啟程津貼及日津貼,其條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相同。

第二條——a)啟程津貼為澳門元二千七百元;*

b)日津貼分別為:往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為澳門元一千四百五十元,往葡萄牙為澳門元一千六百五十元,往其他國家為澳門元一千九百五十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GM/95號批示

第三條——上條所訂金額得由行政長官以批示修訂之。

第四條——本法令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