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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5/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15/1995

刊登日期:

1995.4.10

版數:

556

  • 調整由二月十二日第3/90/M號法令所訂定之有關政府成員之公幹津貼。
相關法規 :
  • 第3/90/M號法令 - 訂定政府成員啟程津貼及日津貼金額事宜。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GM/95號批示

    鑑於給予政府成員之公幹津貼金額自二月十二日第3/90/M號法令公布後一直未作出調整;

    總督根據二月十二日第3/90/M號法令第三條之規定,命令:

    1. 二月十二日第3/90/M號法令第二條所指之公幹津貼金額訂為如下:

    a)啟程津貼為澳門幣二千七百元;

    b)日津貼分別為:往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澳門幣一千四百五十元,往葡萄牙為澳門幣一千六百五十元,往其他國家為澳門幣一千九百五十元。

    2. 因執行本批示而引致之負擔,應以一九九五年度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所登錄之撥款支付。

    3. 本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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