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給予政府成員之公幹津貼金額自二月十二日第3/90/M號法令公布後一直未作出調整;
總督根據二月十二日第3/90/M號法令第三條之規定,命令:
1. 二月十二日第3/90/M號法令第二條所指之公幹津貼金額訂為如下:
a)啟程津貼為澳門幣二千七百元;
b)日津貼分別為:往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澳門幣一千四百五十元,往葡萄牙為澳門幣一千六百五十元,往其他國家為澳門幣一千九百五十元。
2. 因執行本批示而引致之負擔,應以一九九五年度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所登錄之撥款支付。
3. 本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