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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M號法令

二月十二日

鑑於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87/89/M號法令 內所頒佈之澳門公職人員章程撤銷制定啟程津貼及日津貼一般制度的各項法例,尤其是十二月三十日 第57/83/M號法令 及十二月七日第259/85/M號訓令經已撤銷,而後者載有特別關於政府成員的情況。

又鑑於現時法例並無顧及此情況,因而急需透過適當規定即本法令以補充此方面之欠缺情況。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頒佈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政府成員有權領取啟程津貼及日津貼,其條件與澳門公職人員相同。

第二條 ——a)啟程津貼為澳門幣二千七百元; *

b)日津貼分別為:往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澳門幣一千四百五十元,往葡萄牙為澳門幣一千六百五十元,往其他國家為澳門幣一千九百五十元。 *

* 已更改 - 請查閱: 第15/GM/95號批示

第三條 ——上條所訂金額得由總督以批示修訂之。

第四條 ——本法令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二月二日通過

現予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