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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7/1990

刊登日期:

1990.2.12

版數:

496

  • 訂定政府成員啟程津貼及日津貼金額事宜。
已更改 :
  • 第15/GM/95號批示 - 調整由二月十二日第3/90/M號法令所訂定之有關政府成員之公幹津貼。
  •  
    相關法規 :
  • 第57/83/M號法令 - 訂定啟程津貼及出外公幹每日津貼一般制度--撤銷舊例。
  • 第259/85/M號訓令 - 調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七/八三/M號法令訂定之啟程及每日津貼款額。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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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0/M號法令

    二月十二日

    鑑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內所頒佈之澳門公職人員章程撤銷制定啟程津貼及日津貼一般制度的各項法例,尤其是十二月三十日第57/83/M號法令及十二月七日第259/85/M號訓令經已撤銷,而後者載有特別關於政府成員的情況。

    又鑑於現時法例並無顧及此情況,因而急需透過適當規定即本法令以補充此方面之欠缺情況。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頒佈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政府成員有權領取啟程津貼及日津貼,其條件與澳門公職人員相同。

    第二條——a)啟程津貼為澳門幣二千七百元;*

    b)日津貼分別為:往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澳門幣一千四百五十元,往葡萄牙為澳門幣一千六百五十元,往其他國家為澳門幣一千九百五十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GM/95號批示

    第三條——上條所訂金額得由總督以批示修訂之。

    第四條——本法令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二月二日通過

    現予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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