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7/90/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之公共活動及私人活動部門在進行對外貿易活動時,須強制使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一、載於進出口及轉運准照上之貨物名稱,須強制使用貨物分類表內之技術規則及編號。
二、載於上款所指之准照上之貨物名稱,應包含其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中相應編號之必要成分,但不影響其他特徵。
統計暨普查局負責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准照及監察之部門以及向私人經濟參與人提供必要協助,以便更好適用及技術性使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對不遵守第二條要件之進出口及轉運准照之接受,適用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
本法規自公佈日起三十日後開始生效。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