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0/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2/1992

刊登日期:

1992.3.23

版數:

1173

  • 給予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7/90/M號法令新行文(在本地區所有公及私人人士/機構,當其對外貿易時,強制性須使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相關法規 :
  • 第50/80/M號法令 - 訂定管制對外貿易活動及有關手續簡化規則。
  • 第87/90/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協調制度,簡稱澳門對外貿易/協調制度( N.C.E.M./S.H)之名表。
  •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92/M號法令

    三月二十三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

    第一條

    (修改)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7/90/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適用)

    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之公共活動及私人活動部門在進行對外貿易活動時,須強制使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第二條

    (使用之強制性)

    一、載於進出口及轉運准照上之貨物名稱,須強制使用貨物分類表內之技術規則及編號。

    二、載於上款所指之准照上之貨物名稱,應包含其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中相應編號之必要成分,但不影響其他特徵。

    第三條

    (協助之義務)

    統計暨普查局負責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准照及監察之部門以及向私人經濟參與人提供必要協助,以便更好適用及技術性使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第四條

    (候補制度)

    對不遵守第二條要件之進出口及轉運准照之接受,適用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

    第五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佈日起三十日後開始生效。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