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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87/90/M號法令 | 公報編號: | 53/1990 | 刊登日期: | 1990.12.31 | 版數: | 5281 | | |
| - 核准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協調制度,簡稱澳門對外貿易/協調制度( N.C.E.M./S.H)之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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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第20/92/M號法令 - 給予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7/90/M號法令新行文(在本地區所有公及私人人士/機構,當其對外貿易時,強制性須使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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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50/80/M號法令 - 訂定管制對外貿易活動及有關手續簡化規則。第87/90/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協調制度,簡稱澳門對外貿易/協調制度( N.C.E.M./S.H)之名表。第275/90/M號訓令 - 核准使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所用的技術規則、編碼和描述。第258/92/M號訓令 - 通過關於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之技術規則,編碼及說明之第一次檢討事宜--撤銷十二月三十一日第275/90/M號訓令。第340/95/M號訓令 - 核准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之技術規則、編號及貨物名稱之第二次修正本——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258/92/M號訓令。第52/2001號行政命令 - 核准有關《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NCEM/SH)的技術性規則、編號及名稱的第三修正本。第36/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訂於布魯塞爾、經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在該市訂定的修訂《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所修訂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訂於布魯塞爾的公約、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訂於布魯塞爾的議定書,以及《協調制度貨物分類表》第四修訂版。第68/2011號行政命令 - 核准有關《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的技術性規則、編號及名稱的第五修訂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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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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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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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90/M號法令
十二月三十一日
鑑於近數年來本地區之發展及將來之展望,有加強增加及處理統計性資料應用於統計上的搜集處理、比較及分析之需要,尤其在國際貿易方面為然。
如此,為了繼續實施本地區之統計活動政策及建立能使澳門統計部門在現今及將來成為獨立中央單位之條件,現乃適當之時機採用一個對外貿易貨物往來之編碼及解釋分類表,使其為各類不同之使用者所接受。
鑑於有需要一個為國際性所接受且其使用能加強本地區之經濟團體對內及對外地位之統一貨物分類表,而協調制度已被大部份作為澳門主要貿易伙伴之國家及地區所採用。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通過)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簡稱澳門協調制度(N.C.E.M./S.H.)將以訓令核准。
第二條 *
(適用)
本地區所有之公共活動及私人活動部門在進行對外貿易活動時,須強制使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92/M號法令
第三條
(修訂)
本法令於實施一年後修訂之。
第四條
(執行)
本法令由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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