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7/90/M號法令已通過《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葡文縮寫為NCEM/ SH,根據該法令第二條之規定,在該制度生效一年後必須修正之。
為此目的,本法規強制本地區公共活動及私人活動部門在進行對外貿易活動時,使用該貨物分類表,並作出其他認為適時之修改,以便提高效率及促進與對外貿易有關之公共部門與私人實體之間之緊密關係,此乃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之重要動力因素。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7/90/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如下:
本地區所有之公共活動及私人活動部門在進行對外貿易活動時,須強制使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一、載於進出口及轉運准照上之貨物名稱,須強制使用貨物分類表內之技術規則及編號。
二、載於上款所指之准照上之貨物名稱,應包含其在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中相應編號之必要成份,但不影響其他特徵。
統計暨普查司有義務向本地區發出准照及監察之部門以及向私人經濟參與人提供必要協助,以便更好適用及技術性使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對不遵守第二條要件之進出口及轉運准照之接受,適用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通過之進行對外貿易活動之規範性規定之法律制度,連同其後對其所引入之修改。
本法規自公佈日起三十日後開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九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