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5/9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8/1998

刊登日期:

1998.5.4

版數:

490

  • 規範對有關有組織犯罪之法律中所規定較為嚴重之案件不採用或不維持強制措施之裁判之上訴制度。
相關法規 :
  • 第1/78/M號法律 - 核准管制黑社會的刑事制度。
  • 第58/95/M號法令 - 核准《刑法典》。
  • 第6/97/M號法律 - 制定有組織犯罪法律制度——廢止二月四日第1/78/M號法律。
  • 第15/98/M號法令 - 規範對有關有組織犯罪之法律中所規定較為嚴重之案件不採用或不維持強制措施之裁判之上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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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刑法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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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98/M號法令

    五月四日

    第一條

    (對涉及第1/78/M號法律及第6/97/M號法律所指犯罪之羈押裁判之上訴)

    如有跡象已實施之犯罪屬二月四日第1/78/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或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a項及b項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之任一犯罪,則就決定不對涉嫌人或嫌犯採用或維持羈押措施之裁判提起之上訴須立即分別上呈,並最遲在上級法院收到卷宗後三十日期間內作出審判。

    第二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立即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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