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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基金會Maria Teresa Alves Leite法學士擔任該會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1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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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權力並根據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公共行政當局本地工作人員住宿分配之制度》命令如下:
根據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公共行政當局本地工作人員住宿分配之制度》,本年度的房屋評核委員會,簡稱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1)梁耀文,財政局高級技術員,為正選委員並擔任主席,於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容保健,財政局高級技術員取代;
2)駱雲健,土地工務運輸局儲備暨財產科代科長,為正選委員,於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馮萃業,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導員取代;
3)蔣祖威,房屋局技術員,為正選委員,於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黃振權,房屋局高級技術員取代;
4)楊向明,財政局高級技術員,為委員會之秘書,於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謝志雄,財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取代。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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