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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9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1

刊登日期:

2011.12.7

版數:

12975

  • 委任一名法學士擔任澳門基金會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部份被廢止 :
  • 第21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澳門基金會一名法學士擔任該會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  
    相關法規 :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按行政長官批示或法律明確規定須簽署的一切行為及合同,必須在財政局內簽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基金會Maria Teresa Alves Leite法學士擔任該會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1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9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1

    刊登日期:

    2011.12.7

    版數:

    12975

    • 關於房屋評核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
    相關法規 :
  • 第31/96/M號法令 - 修改公共行政當局本地工作人員住宿分配之制度——廢止十二月二十七日第46/80/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土地工務局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權力並根據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公共行政當局本地工作人員住宿分配之制度》命令如下:

    根據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公共行政當局本地工作人員住宿分配之制度》,本年度的房屋評核委員會,簡稱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1)梁耀文,財政局高級技術員,為正選委員並擔任主席,於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容保健,財政局高級技術員取代;

    2)駱雲健,土地工務運輸局儲備暨財產科代科長,為正選委員,於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馮萃業,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導員取代;

    3)蔣祖威,房屋局技術員,為正選委員,於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黃振權,房屋局高級技術員取代;

    4)楊向明,財政局高級技術員,為委員會之秘書,於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謝志雄,財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取代。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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