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3

刊登日期:

2013.7.17

版數:

9873

  • 委任澳門基金會一名法學士擔任該會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39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法學士擔任澳門基金會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基金會趙秀清法學士擔任該會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廢止第39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