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基金會趙秀清法學士擔任該會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廢止第39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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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