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1

刊登日期:

2001.12.26

版數:

7203

  • 將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成員的執行職務期間續期三年。
相關法規 :
  • 第6/98/M號法律 - 規範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
  • 第130/GM/98號批示 - 組成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之委員會。
  • 第176/GM/99號批示 - 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30/GM/99號批示C項。
  • 第27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成員的執行職務期間續期三年。
  • 第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新成員的組成。
  •  
    相關類別 :
  • 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 - 法院 - 法務局 - 社會工作局 -
  •  
    相關組織 :
  • 澳門明愛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的規定所組成的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的成員獲續任三年,自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該委員會的成員是根據經第176/GM/99號批示修改的第130/GM/98號批示予以委任,委員會現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法務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

    (三)澳門律師公會代表黃顯輝律師,由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律師擔任候補;

    (四)澳門保險公會主席施子學,由盧國強擔任候補;

    (五)澳門明愛總幹事潘志明,由蘇玉蓮擔任候補。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法規:

    第28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1

    刊登日期:

    2001.12.28

    版數:

    7210

    • 委任一名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作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相關法規 :
  • 第33/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崔世安博士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8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1

    刊登日期:

    2001.12.28

    版數:

    7210

    • 委任一名學士為政府駐「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33/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條第三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康偉學士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任期為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8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1

    刊登日期:

    2001.12.28

    版數:

    7210

    • 委任「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被廢止 :
  • 第5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一名主席——廢止第28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法規 :
  • 第33/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8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條第三款和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蕭威利學士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主席,任期為三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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