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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76/GM/99號批示

公報編號:

40/1999

刊登日期:

1999.10.6

版數:

6500

  • 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30/GM/99號批示C項。
被廢止 :
  • 第27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成員的執行職務期間續期三年。
  •  
    相關法規 :
  • 第6/98/M號法律 - 規範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
  • 第130/GM/98號批示 - 組成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之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 - 法院 - 法務局 - 社會工作局 -
  •  
    相關組織 :
  • 澳門明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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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27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76/GM/99號批示

    鑑於澳門律師公會在暴力罪行受害人保障委員會的代表要求免除其職務,現有需要進行遞補工作。

    基此;

    總督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下令:

    將公布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政府公報》第一期第二組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30/GM/98號批示c)項內容改為:

    c)澳門律師公會代表黃顯輝律師,由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律師擔任候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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