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130/GM/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1/1999

刊登日期:

1999.1.6

版數:

5

  • 組成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之委員會。
已更改 :
  • 第176/GM/99號批示 - 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30/GM/99號批示C項。
  •  
    相關法規 :
  • 第6/98/M號法律 - 規範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
  • 第70/GM/99號批示 - 訂定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保障委員會成員有權收取之出席費及卷宗製作人之報酬金額。
  • 第27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成員的執行職務期間續期三年。
  •  
    相關類別 :
  • 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 - 法院 - 法務局 - 社會工作局 -
  •  
    相關組織 :
  • 澳門明愛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30/GM/98號批示

    規範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之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規定必須設立一委員會,並由總督透過批示委任。

    基此;

    總督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下令:

    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之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a)司法事務司司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

    b)澳門社會工作司司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

    c)澳門律師公會代表黃顯輝律師,由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律師擔任候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6/GM/99號批示

    d)澳門保險公會主席施子學先生,由盧國強先生擔任候補;

    e)澳門明愛總幹事潘志明先生,由蘇玉蓮女士擔任候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