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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及第9/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第9/2013號行政法規及第23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為澳門幣八十一萬元及八十九萬五千元;
(二)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零九萬元;
(三)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二十四萬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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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幣一萬六千七百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幣一萬八千六百元;
(三)中學教育:澳門幣二萬零七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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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Companhia de Consultoria Top Design, Limitada訂立執行「筷子基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1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2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95,187,905.63(澳門幣肆億玖仟伍佰壹拾捌萬柒仟玖佰零伍元陸角叁分);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136,372,837.61 |
2012年 | $ 72,379,286.14 |
2013年 | $ 41,492,168.18 |
2014年 | $ 244,943,613.70 |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2、次項目6.020.045.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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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樓宇維修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40,593,727.92(澳門幣肆億肆仟零伍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柒元玖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40,593,727.92 | |
總收入 | 440,593,727.9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40,593,727.92 |
總開支 | 440,593,727.92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惠嫻——委員:李潔如、何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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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關福利會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547,619.96(澳門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玖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547,619.96 | |
總收入 | 1,547,619.9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547,619.96 |
總開支 | 1,547,619.96 |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海關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海關關長 徐禮恆——副主席:副海關關長 賴敏華——秘書: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 周見靄——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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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9,160,708.83(澳門幣壹仟玖佰壹拾陸萬零柒佰零捌元捌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9,160,708.83) | |
總收入 | (19,160,708.83) | ||
開支 | |||
資本開支 | |||
07-00-00-00-00 | 投資 | ||
7-01-0 | 07-06-00-00-00 | 各項建設 | (19,160,708.83) |
總開支 | (19,160,708.83)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其他成員:梁曉鳴,楊子健,羅麗薇,Juliana Ferreira Almeida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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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1,549,594.70(澳門幣肆仟壹佰伍拾肆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柒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1,549,594.70 | |
總收入 | 41,549,594.7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1-3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1,549,594.70 |
總開支 | 41,549,594.70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羅永德——委員:關施敏、馬錦強、梁冠峰、麥儉明、吳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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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52,615,221.82(澳門幣貳億伍仟貳佰陸拾壹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捌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52,615,221.82 | |
總收入 | 252,615,221.8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52,615,221.82 |
總開支 | 252,615,221.82 |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祖榮——執行委員:陳敬紅、劉關華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9,457.24(澳門幣陸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貳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69,457.24 | |
總收入 | 69,457.2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69,457.24 |
總開支 | 69,457.24 |
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消防總監 馬耀榮——副主席:副消防總監 余頌顯——第一秘書:消防總長 尤潤當——第二秘書:副消防總長 林曉帆 ——委員:財政局代表 何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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