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第31/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文化局局長梁惠敏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海上絲綢之路保護和聯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城市聯盟章程》。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詩靈為體育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體育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委任李詩靈擔任體育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美國“Academy of Art College”的“Bachelor of Fine Arts (Graphic Design)”課程,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認可為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5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十七)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交通事務局代表蕭日鵬為大型演出活動協調小組候補成員,以替代原候補成員曾祥軒,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消防局代表張智宏及尚樺為大型演出活動協調小組正選及其候補成員,以分別替代原正選梁毓森及候補成員林俊生,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