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24

刊登日期:

2024.4.2

版數:

927-928

  • 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藉發行股票增加其公司資本。
相關法規 :
  • 第238/84/M號訓令 - 核准「滙業保險(澳門)有限公司」在澳門從事保險業務。
  • 第27/97/M號法令 - 設立在澳門地區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之新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2/2002號行政命令 - 將“匯業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改名為“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類別 :
  • 保險業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Delta Ásia, S.A.”及英文名稱為“Delta Asia Insurance Limited”,藉發行十萬股每股面值為澳門元一百元的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澳門元三千萬元增至澳門元四千萬元;自此,公司資本由四十萬股組成,每股面值為澳門元一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5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24

    刊登日期:

    2024.4.2

    版數:

    928

    •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名為“深創投(澳門)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專門從事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相關法規 :
  • 第16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經第5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設立的“深創投(澳門)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及開業期間延長。
  • 第83/99/M號法令 - 規範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之設立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投資基金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名為“深創投(澳門)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CGC (Macau) 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Investimento, S.A.”及英文名稱為“SCGC (Macao) 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專門從事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5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24

    刊登日期:

    2024.4.2

    版數:

    928-930

    • 設立大型演出活動協調小組。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文化局 - 旅遊局 - 新聞局 - 市政署 - 行政公職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治安警察局 - 消防局 - 體育局 - 土地工務局 - 環境保護局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大型演出活動協調小組(下稱“協調小組”),旨在協調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場地及設施舉行的大型戶外演出活動的相關工作,並就有關申請的審批提供意見。

    二、協調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並由其擔任組長;

    (二)文化局局長,擔任協調員;

    (三)旅遊局局長,擔任副協調員;

    (四)新聞局代表一名;

    (五)市政署代表一名;

    (六)行政公職局代表一名;

    (七)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一名;

    (八)博彩監察協調局代表一名;

    (九)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一名;

    (十)治安警察局代表一名;

    (十一)消防局代表一名;

    (十二)體育局代表一名;

    (十三)土地工務局代表一名;

    (十四)環境保護局代表一名;

    (十五)交通事務局代表一名。

    三、上款(四)項至(十五)項所指的成員及其候補人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四、組長的職權為監督協調小組的運作。

    五、協調員的職權為:

    (一)負責處理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場地及設施舉行大型戶外演出活動的申請;

    (二)協調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場地及設施舉行大型戶外演出活動涉及的各權限部門工作,尤其包括活動規劃、公共安全、配套安排、環境維護、准照及其他支援工作;

    (三)彙總各權限部門的技術意見,就申請提出審批意見並呈社會文化司司長審批。

    六、副協調員的職權為:

    (一)協調各權限部門及社會各界就提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場地及設施舉辦大型戶外演出活動的效益制定配套方案及推動落實執行;

    (二)適時向協調員提供規劃方案及執行情況的相關資料。

    七、文化局負責向協調小組提供運作所需的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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