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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莫子恆擔任二零二五年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助理協調員,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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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5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至(十九)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大型演出活動協調小組成員,任期一年:
(一)警察總局代表梁文照,由馮錦釗擔任候補人;
(二)新聞局代表陳裕康,由湯敏華擔任候補人;
(三)市政署代表杜淑儀,由梁卓洪擔任候補人;
(四)行政公職局代表潘基祺,由鮑志偉擔任候補人;
(五)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劉傑麟,由黎志偉擔任候補人;
(六)博彩監察協調局代表包保羅,由王靄茵擔任候補人;
(七)招商投資促進局代表黃伊琳,由翟蕙珊擔任候補人;
(八)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君儀,由蔡浩明擔任候補人;
(九)治安警察局代表梁慶康,由源劍鋒擔任候補人;
(十)消防局代表林俊生,由尚樺擔任候補人;
(十一)體育局代表張子軒,由李詩靈擔任候補人;
(十二)土地工務局代表劉國權,由李建豐擔任候補人;
(十三)環境保護局代表陳美寶,由梁婉芬擔任候補人;
(十四)交通事務局代表林志劍,由曾祥軒擔任候補人;
(十五)郵電局代表徐芬,由鍾健文擔任候補人;
(十六)民航局代表林達明,由葉榮俊擔任候補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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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五十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教師黎潔誼的請求,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教師黃國威的代任職務。
二、委任教師李結仁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教師黃國威的代任人,當教師黃國威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李結仁代任,代任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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