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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8/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結合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韋海揚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環境保護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委任韋海揚擔任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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