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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實體代表為招商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常務委員:

(一)市政署代表吳秀虹;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戴建業;

(三)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四)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五)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六)土地工務局代表麥達堯。

二、委任下列實體代表為委員會的非常務委員: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守信;

(二)消防局代表梁毓森;

(三)衛生局代表陳永華;

(四)藥物監督管理局代表吳國良;

(五)環境保護局代表葉擴林;

(六)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曾澤瑤。

三、本批示所指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

四、廢止第11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

代理行政長官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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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