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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及第2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實體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委員:
(一)常務委員:
(1)市政署;
(2)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3)財政局;
(4)旅遊局;
(5)勞工事務局;
(6)土地工務局;
(二)非常務委員:
(1)澳門金融管理局;
(2)消防局;
(3)衛生局;
(4)藥物監督管理局;
(5)環境保護局;
(6)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二、廢止第16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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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及第2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1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實體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常務委員:
(一)市政署代表吳秀虹;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陳子慧;
(三)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四)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五)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二、委任土地工務局代表麥達堯為委員會的常務委員。
三、續任下列實體代表為委員會的非常務委員:
(一)消防局代表梁毓森;
(二)衛生局代表陳永華;
(三)環境保護局代表葉擴林。
四、委任下列實體代表為委員會的非常務委員: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關美平;
(二)藥物監督管理局代表吳國良;
(三)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曾澤瑤。
五、本批示所指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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