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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主席彭向強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解除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發放委員會成員的每月報酬;
(三)核准委員會成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委員會成員享受年假及就該等成員的缺勤作出決定;
(五)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六)批准委員會成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批准委員會成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許可委員會成員不超過三日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九)簽署薪俸資料表;
(十)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一)批准為委員會成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二)批准提供與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委員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四)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維修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五)批准因邀請本地或外地的專家、學者、機構或其他人就鑑定工作給予意見和提供協助所產生的費用,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
(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萬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八)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九)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授予委員會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三條規定對鑑定費用作出豁免的權限。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廢止第6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在不影響第四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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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1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實體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常務委員:
(一)市政署代表吳秀虹;
(二)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三)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四)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五)土地工務局代表麥達堯。
二、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戴建業為委員會的常務委員。
三、續任下列實體代表為委員會的非常務委員: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關美平;
(二)消防局代表梁毓森;
(三)衛生局代表陳永華;
(四)藥物監督管理局代表吳國良;
(五)環境保護局代表葉擴林;
(六)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曾澤瑤。
四、本批示所指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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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的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解除合同;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葡萄牙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九)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為辦事處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二)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的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的原件作核對;
(十七)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八)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元五十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到布魯塞爾、日內瓦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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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的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解除合同;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比利時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九)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為辦事處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二)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的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的原件作核對;
(十七)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八)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元五十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的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解除合同;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瑞士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九)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為辦事處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二)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的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的原件作核對;
(十七)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八)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元五十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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