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結合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方嘉乾赴國際刑警組織新加坡辦事處執行職務,為期三年,自其向該組織遞交報到憑證之日起生效。
二、被委任人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510點的金額,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公積金制度或其受約束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司法警察局承擔。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 取消使用經第6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4台(附表);
(二) 續期使用經第68/2022號、第104/2022號、第40/2023號、第59/2023號、第62/2023號、第82/2023號、第104/2023號、第147/2023號及第14/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597台。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第6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表:
序號 |
鏡頭編號 |
安裝位置 |
監察範圍 |
1. |
H013 |
火船頭街 |
火船頭街,比厘喇馬忌士街,柯邦迪前地 |
2. |
I013 |
比厘喇馬忌士街 |
比厘喇馬忌士街,鹽巷,河邊新街 |
3. |
I014 |
比厘喇馬忌士街 |
比厘喇馬忌士街,河邊新街 |
4. |
K006 |
船澳街 |
船澳街,俾若翰街 |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