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23

刊登日期:

2023.6.7

版數:

7650

  • 嘉獎治安警察局一名副警長。
相關法規 :
  • 第13/2021號法律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一)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一)項的規定,以及按照上述法律附件五所規定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治安警察局副警長譚乃舟(編號308951)在特警隊保護要人組履行職務期間盡忠職守,勤謹敬業,以嚴謹認真的態度妥善完成獲指派的各項任務,具有高度責任感,展現出警隊專業高效的良好形象。

    基於此,本人現對治安警察局譚乃舟副警長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法規:

    第59/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23

    刊登日期:

    2023.6.7

    版數:

    7651-7652

    • 批准取消使用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並安裝及使用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14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取消使用1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並安裝及使用1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取消使用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並續期使用597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6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3台(附表一);

    (二)取消使用經第89/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附表二);

    (三)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三)安裝及使用合共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四)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四)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三)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6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第一款(四)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89/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表一: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D077 羅理基博士大馬路 羅理基博士大馬路
    2. TF014 北安大馬路 北安大馬路,北安碼頭馬路
    3. TF015 北安圓形地 北安圓形地

    附表二: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D129 羅理基博士大馬路 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山邊街

    附表三: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D077A 羅理基博士大馬路 羅理基博士大馬路
    2. TF014A 北安大馬路 北安大馬路
    3. TF015A 北安港大馬路 北安港廣場

    附表四: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D129A 羅理基博士大馬路 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山邊街

     

    法規:

    第6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23

    刊登日期:

    2023.6.7

    版數:

    7652-7653

    • 批准取消使用1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並安裝及使用9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116/2021號及第8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交通廳大樓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4台;

    (二)取消使用經第8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特警隊總部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8台;

    (三)於交通廳大樓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以及於特警隊總部安裝及使用8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三)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83/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曾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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