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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劉伯雄、陳曉明、黎寧及盧小力為財政儲備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周承恩為財政儲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三、以上兩款所指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止。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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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消防局傅文佳消防總長(編號402971)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消防局的原職位報酬,且不影響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第三條及第三-A條的適用。
三、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消防局福利會會員費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承擔。
四、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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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及經第23/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全文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一年:
(一)李沛霖;
(二)林綺濤;
(三)容永恩;
(四)馬若龍;
(五)陳明金;
(六)梁安琪;
(七)陸波;
(八)劉潤輝;
(九)陳虹;
(十)吳小麗;
(十一)莫志偉;
(十二)華詩韻;
(十三)陳華強;
(十四)馬志華;
(十五)廖啓承。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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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及經第23/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全文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志良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全職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100點的報酬。
二、續任鍾怡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全職副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960點的報酬。
三、以兼職方式續任何桂鈴、區榮智及黎振強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525點的報酬。
四、行政委員會成員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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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及經第23/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黃顯輝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210點的報酬。
二、續任何美華、陸永根及劉永年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75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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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九條第五款,以及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MATADOURO DE MACAU, S.A.R.L.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柯嵐,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林紹源。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MATADOURO DE MACAU, S.A.R.L.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吳秀虹,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何美華。
三、第一款及上款(一)項所指成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四、擔任本批示所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訂定。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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