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現公佈法院首席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入學試的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 最後評核 | ||
1. | 梁雁君 | 19.20 | a) |
2. | 蔡鴻陽 | 19.20 | a),b) |
3. | 袁偉基 | 19.20 | a),b) |
4. | 朱倩文 | 19.00 | |
5. | 李藝傑 | 18.90 | |
6. | 孔憲成 | 18.40 | a) |
7. | 何浩昌 | 18.40 | a) |
8. | 陳思敏 | 18.30 | a),b) |
9. | 李澤龍 | 18.30 | a),b) |
10. | 陸思雅 | 17.90 | |
11. | 陳曉紅 | 17.70 | a),b) |
12. | 林慧婷 | 17.70 | a),b) |
13. | 吳琦琦 | 17.70 | a),b) |
14. | 黃國錚 | 17.70 | a),b) |
15. | 施養錨 | 17.70 | a) |
16. | 許世儒 | 17.60 | a) |
17. | 林嘉洪 | 17.60 | a),b) |
18. | 蘇玉芳 | 17.60 | a),b) |
19. | 高健雄 | 17.45 | |
20. | 梁燕玲 | 17.40 | a) |
21. | 姚麗娜 | 17.40 | a),b) |
22. | 黃維 | 17.40 | a),b) |
23. | 梁芷雯 | 17.20 | |
24. | 林卓雄 | 16.90 | a) |
25. | 朱嘉煒 | 16.90 | a) |
26. | 劉紫珊 | 16.90 | a),b) |
27. | 胡顯業 | 16.90 | a),b) |
28. | 陳美華 | 16.70 | a) |
29. | 林建業 | 16.70 | a) |
30. | 謝榮鋒 | 16.70 | a),b) |
31. | 黃樹培 | 16.70 | a),b) |
32. | 郭曉婷 | 16.60 | a) |
33. | 劉華康 | 16.60 | a) |
34. | 曾潔琼 | 16.55 | |
35. | 施玉燕 | 16.40 | |
36. | 馮智恆 | 16.30 | |
37. | 吳培洪 | 16.00 | a) |
38. | 黃富文 | 16.00 | a) |
39. | 何采姿 | 15.90 | a) |
40. | 袁志偉 | 15.90 | a) |
41. | 殷雄慧 | 15.90 | a) |
42. | 張國偉 | 15.90 | a),b) |
43. | 李志安 | 15.90 | a),b) |
44. | 黃文玉 | 15.70 | a) |
45. | 龔俊銘 | 15.70 | a) |
46. | 王振凌 | 15.60 | |
47. | 梁皓然 | 15.50 | |
48. | 徐浩民 | 15.40 | a) |
49. | 張剛毅 | 15.40 | a) |
50. | 羅偉倫 | 15.40 | a) |
51. | 馬國善 | 15.30 | |
52. | 梁詠心 | 15.25 | |
53. | 陳書林 | 15.20 | a) |
54. | 徐俊峰 | 15.20 | a) |
55. | 白華輝 | 15.20 | a) |
56. | 謝鴻傑 | 15.10 | a),b) |
57. | 譚兆寶 | 15.10 | a),b) |
58. | 黃成俊 | 15.00 | |
59. | 梁勤富 | 14.90 | a) |
60. | 陳龍 | 14.90 | a) |
61. | 古瑞華 | 14.90 | a) |
62. | 馮繼昌 | 14.90 | a) |
63. | 黎偉斌 | 14.90 | a) |
64. | 張展明 | 14.70 | |
65. | 梅淑賢 | 14.60 | |
66. | 莫嘉琪 | 14.50 | |
67. | 麥承罡 | 14.30 | |
68. | 何明瀚 | 14.10 | |
69. | 鄺偉業 | 13.20 |
a) 得分相同,採用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準則,進行履歷審查訂出排名;
b) 經採用a)項的準則後得分仍然相同,按姓名字母順序排名。
根據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之應考人按其在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經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另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根據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現公佈培訓課程開課日期、時間及報到地點,被接納入讀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應考人必須按下列時間前往報到並正式上課:
日期: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時間:下午五時三十分
報到地點: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至3號國際銀行大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19樓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終審法院院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李偉成
正選委員:中級法院書記長 蘇昭榆
初級法院書記長 李曉暉
按照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檢察長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內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辦公室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參與資訊系統的分析、設計及開發工作;統籌資訊系統項目,為實現項目的目標及質量的要求,對項目的工作內容進行控制及管理。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符合以下條件均可報考:
5.1 具有軟件工程、資訊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5.2 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至四月三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請由大樓的側門進入)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澳門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建議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7.2 如屬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會被除名。
7.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c)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實踐考試,時間為兩小時;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會被淘汰;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會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3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14.4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4.5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4.6 程式設計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Microsoft .NET、C#、Java、WPF、Python等開發知識;
14.7 伺服器系統的構建、架設及管理;應用軟件的專業知識、系統的設計、規劃、效能調校、權限管理;
14.8 網頁系統設計、規劃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ASP.NET WebForm/MVC、HTML5、CSS、JavaScript、XML、Web API、Web Service等相關技術;
14.9 Oracle及MS SQL Server數據庫的設計及開發、結構化查詢語言(SQL)專業知識;
14.10 資訊保安及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
14.11 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及應用;
14.12 資訊系統開發項目的需求分析、設計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筆試階段時,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辦公室副主任 胡潔如
正選委員:支援廳廳長 鄭桂垣
支援廳資訊處處長 魏立文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 鄭覺良
一等高級技術員 容穎康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澳門大學公共綠化區提供綠化保養及維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壹拾伍萬圓(MOP150,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澳門夜呣斜巷/崗頂斜路警務廳大樓1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澳門夜呣斜巷/崗頂斜路警務廳大樓1樓)舉行公開解釋會,並於同日下午三時,於橫琴澳大校區大學南(近河邊)公廁(T12)旁邊集合,安排實地視察。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的平常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授權予行政執照處梁卓洪處長以便其根據第2/2024號行政法規第八條重新公佈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行使以下職權﹕
(一)批准取消或更改的申請,以及宣告消滅有關發牌程序;
(二)作出初步決定;
(三)為管理電子平台正常運作而必須作出的行為,以及簽署相關通知、意見書及公函;
(四)決定是否召開技術會議;
(五)根據各參與實體發表的意見,於檢查筆錄上繕寫對發出牌照之意見及建議;但獲授權人因事不能行使本項職權時,由高級技術員林卓球或馬耀明按序行使該職權。
二、授權予管理規劃處鮑志賢處長、環境衛生處歐偉新處長及渠務處何成沃處長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簽署在其職權範圍內的意見書。
三、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四、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於市政署
根據現行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獲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核准附有獨立審計師報告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二零二三年度財務報表:
附註 |
2023 |
2022
|
|||
年初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 26,140,645,415 | 27,712,144,686 | |||
供款收入 | |||||
個人供款帳戶 | 776,775,159 | 760,436,054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 1,553,546,787 | 1,520,874,684 | |||
2,330,321,946 | 2,281,310,738 | ||||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 4 | (664,112,625) | (568,106,526) | ||
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 | 5 | (66,155,152) | (50,391,748) | ||
投放供款項目的價值變動 | 6 | 4,038,312,635 | (3,287,638,793) | ||
投放供款項目開支 | |||||
透支利息 |
7 | (11,450) | - | ||
投放供款項目收益 | |||||
投資回贈 |
8 | 59,358,522 | 53,043,865 | ||
3,367,391,930 | (3,853,093,202) | ||||
其他收入 | 9 | 966,485 | 283,193 | ||
年底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 31,839,325,776 | 26,140,645,415 |
附註 |
2023
|
2022
|
|||
資產 | |||||
投放供款項目 | 10 | 31,807,136,453 | 26,122,652,641 | ||
銀行存款 | 11 | 32,165,367 | 19,039,152 | ||
其他應收 | 12 | 9,650,727 | 6,331,996 | ||
31,848,952,547 | 26,148,023,789 | ||||
負債 | |||||
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 13 | (7,913,445) | (5,892,872) | ||
應付澳門特別行政區 | 14 | (2,017) | (1,216) | ||
其他應付 | 15 | (1,711,309) | (1,484,286) | ||
(9,626,771) | (7,378,374) | ||||
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 31,839,325,776 | 26,140,645,415 |
1 基本資料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公積金制度”)是透過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之第8/2006號法律設立的。根據該法律第二條的規定,公積金制度由退休基金會負責管理及執行。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的項目、運作及監管由第15/2006號行政法規作出規範。
公積金制度為一項確定供款的退休保障計劃。公務人員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按預設的供款率,每月共同供款。退休基金會會按供款人的意願,將有關供款投放於公積金制度提供的投放供款項目。透過供款的累積連同投資回報,為供款人提供退休保障。
符合第8/2006號法律第三條規定的公務人員,可透過登記加入公積金制度。除此之外,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供款人(不包括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可在不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申請轉入公積金制度,其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服務時間,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供款時間及移轉價值。
獲批准由退休及撫卹制度轉入公積金制度的供款人,可獲按其薪俸、服務年數及相應乘數計算得出的移轉價值。移轉價值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下的供款,其中三分之一記錄於供款人的“個人供款帳戶”,三分之二記錄於“過渡帳戶”。
取得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身份後且有作供款的首五年視為過渡期間。過渡期間完結後,“過渡帳戶”的結餘轉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而“過渡帳戶”隨即消滅。
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仍在職的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或等同人員(職程的最高薪俸點等於或少於工人及助理人員的最高薪俸點的編制外散位人員)如加入公積金制度,可按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的計算方式,獲得一筆金錢補償,該補償記錄於“特別帳戶”內。
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沒有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且仍在職的非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或等同人員,如不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加入公積金制度,可按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的計算方式,獲得一筆特別供款,該供款記錄於“特別帳戶”內。
符合第15/2009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條件之人員,可按照同一條第三款(四)項的規定,在不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申請轉入公積金制度,其截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服務時間,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供款時間及移轉價值。
於供款人離職又或當供款人轉為處於不可加入公積金制度的狀況時,其於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將自動註銷。
(a) | 供款人人數的變動 | |||
供款人數 | ||||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23,878 | |||
於年度內新登記 | 605 | |||
於年度內註銷登記 | (528) | |||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23,955 | |||
(b) | 供款率 | |||
個人供款 |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 | |||
新加入 | 7% | 14% | ||
轉制 | 10% | 20% |
2 主要會計政策
(a)合規聲明
本財務報表是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頒佈的《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通告所公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之格式規定編製。以下是公積金制度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概要。
(b)財務報表的編製基準
本財務報表以澳門元列示。除投放供款項目是使用公允值入帳外 (見下述會計政策2(c)),本財務報表是以歷史成本作為計算基準。
(c)投放供款項目
投放供款項目以初始取得成本入帳,並於結算日以公允價值列帳。相關公允價值與原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日後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年度活動報表。
(d)供款
供款以權責發生制入帳。
(e)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根據本金之餘額及所訂定之有效利率按時間比例計算。
(f)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是指在該年度內向已註銷登記的供款人所應支付的經確定權益總額。
(g)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
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是指在該年度內已註銷登記的供款人不獲歸屬之供款帳戶結餘,該結餘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h)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指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於結算日,將當期各項收入及支出結轉至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i)外幣換算
以外幣為貨幣單位的交易,按交易當日之匯率換算為澳門元。以外幣為單位的貨幣性資產及負債,則按結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澳門元。因兌換而產生之溢利及虧損,納入年度活動報表處理。
3 費用
為執行公積金制度所引致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
與投放供款項目相關的費用方面,除特別訂明外,管理投資基金的必要開支已計算在出資單位的價值內。而管理銀行存款組合所需的費用由退休基金會負責,但倘有的銀行費用則由供款人承擔。
4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2023 |
2022 |
||
個人供款帳戶 | 230,630,586 | 195,061,465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 401,107,897 | 341,107,220 | |
特別帳戶 | 32,355,394 | 31,937,841 | |
過渡帳戶 | 18,748 | - | |
664,112,625 | 568,106,526 |
5 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
2023 |
2022 |
||
個人供款帳戶 | 680,242 | 128,198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 61,627,186 | 47,180,411 | |
特別帳戶 | 3,678,992 | 3,083,139 | |
過渡帳戶 | 168,732 | - | |
66,155,152 | 50,391,748 |
6 投放供款項目的價值變動
2023 |
2022 |
||
已實現及未實現投資收益/(虧損): | |||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 |
2,062,155,137 | (1,745,040,410) | |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安碩環球已發展國家股票 指數基金–機構累積類別 |
1,310,197,881 | (1,059,047,540) | |
- 環球債券投資基金: PIMCO Funds: Global Investors Series plc Global Bond Fund (Institutional Class) |
368,860,415 | (605,423,778) | |
- 中國政府債券投資基金:滙豐環球基金ICAV –中國政府當地債券UCITS ETF S6C類 |
10,671,620 | - | |
- 銀行存款組合 | 286,427,582 | 121,872,935 | |
4,038,312,635 | (3,287,638,793) |
7 透支利息
透支利息為未能於基金預設的認購結算期限內完成付款而透支所衍生的利息支出。
8 投資回贈
投資回贈為基金部分總年費用的回贈。每月透過購買額外的基金單位之形式,分別把“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進取股票 C類股份 累積單位”、“安碩環球已發展國家股票指數基金–機構累積類別”及“PIMCO Funds: Global Investors Series plc Global Bond Fund (Institutional Class)”一般收取的總年費用與收取公積金制度的總年費用的差額退還/回贈予公積金制度。
2023 |
2022 |
||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 |
51,252,399 | 46,811,729 | |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安碩環球已發展國家股票 指數基金 – 機構累積類別 |
7,337,301 | 6,232,136 | |
- 環球債券投資基金: PIMCO Funds: Global Investors Series plc Global Bond Fund (Institutional Class) |
768,822 | - | |
59,358,522 | 53,043,865 |
9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為不屬於投放供款項目產生之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10 投放供款項目
2023 |
2022 |
|||||||
-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 |
11,842,160,053 | 37% | 8,962,422,028 | 34% | |||
-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安碩環球已發展國家股票 指數基金 – 機構累積類別 |
6,997,995,693 | 22% | 5,249,105,733 | 20% | |||
- |
環球債券投資基金: PIMCO Funds: Global Investors Series plc Global Bond Fund (Institutional Class) |
4,842,479,940 | 15% | 4,470,238,402 | 17% | |||
- |
中國政府債券投資基金:滙豐環球基金ICAV –中國政府當地債券UCITS ETF S6C類 |
431,288,149 | 2% | - | - | |||
- | 銀行存款組合 | 7,693,212,618 | 24% | 7,440,886,478 | 29% | |||
31,807,136,453 | 100% | 26,122,652,641 | 100% |
11 銀行存款
按存款種類劃分: | |||
2023 |
2022 |
||
澳門元往來存款 | 16,156,594 | 13,263,779 | |
澳門元儲蓄存款 | 15,096,357 | 5,514,083 | |
美元儲蓄存款 | 2,017 | 1,216 | |
澳門元定期存款 | 910,399 | 260,074 | |
32,165,367 | 19,039,152 |
12 其他應收
2023 |
2022 |
||
投放供款項目出資單位的贖回 | 4,013,316 | 2,173,579 | |
投資基金的回贈 | 5,637,410 | 4,158,417 | |
其他 | 1 | - | |
9,650,727 | 6,331,996 |
13 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2023 |
2022 |
||
個人供款帳戶 | 3,299,733 | 3,133,326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 4,364,325 | 2,259,433 | |
特別帳戶 | 249,387 | 500,113 | |
7,913,445 | 5,892,872 |
14 應付澳門特別行政區
該款項為因轉換投放供款項目的調整而產生的收入。
15 其他應付
該款項為長期服務獎勵金的備用金。
獨立審計師報告書
致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我們審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以下簡稱“公積金制度”)財務報表,包括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年度活動表,以及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和其他解釋附註(以下合稱“財務報表”)。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通告所公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之格式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並對其認為為使財務報表的編製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所必需的內部控制負責。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並按照我們雙方所協定的應聘條款的規定,僅向整體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報告。除此以外,我們的報告書不可用作其他用途。我們概不就本報告書的內容,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審計準則》要求我們遵守職業道德要求,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以對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審計工作涉及實施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財務報表金額和披露的審計證據。選擇的審計程序取決於審計師的判斷,包括對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我們考慮與編製財務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並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審計工作還包括評價管理層所選用的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作出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總體列報。
我們相信,我們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充分、適當的,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基礎。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上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通告所公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之格式規定編製。
余文俊——執業會計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澳門財富中心12樓BC座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鑒於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向作為商業場所“泰國產品中心”負責人的Jirayu Phomtham[持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編號:1341XXXX]提起第002/2022號違法行為程序,因其在沒有相關許可下,以慣常及營利方式,從事非法匯兌及現金速遞業務,明顯違反了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三條j)項、第八條及第九條、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六條,以及第39/97/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15/97/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規定明示準用的經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現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該違法者,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於2023年11月21日在載有是次決定依據的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2023年9月27日第143/2023-CA號建議書上作出批示,在本違法行為程序完結時,向商業場所“泰國產品中心”負責人的Jirayu Phomtham[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341XXXX]科處MOP26,000.00(澳門元二萬六千元)的單一罰款及在本地兩份報章上公佈處罰的附加制裁,因其違反了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三條及j)項、第八條及第九條、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六條、根據第39/97/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15/97/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規定明示準用的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b)項和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b)項的規定,違法者可於通知期告滿後的十五日內,就處罰決定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出聲明異議。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b)項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者可於通知期告滿後的三十日內,就處罰決定向行政長官提出任意訴願。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於該決定,違法者可於通知期告滿後的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倘沒有就處罰決定提出申訴,則立即執行處罰決定。
違法者應在公示期限結束後十五日內,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9時至中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以及星期五:上午9時至中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到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第1-A號東曦閣地下澳門金融管理局出納處繳交罰款。倘逾期不繳,將根據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將本卷宗轉交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此外,通知違法者可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以及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三樓法律事務廳參閱有關卷宗。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澳門金融管理局向前保險中介人許儀寧[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762(3)]提起第015/2023號違法行為程序,因其於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間,在澳門為未獲許可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實體的利益並代表該等實體參與辦理保險業務和提供保險合同方面的協助、且在其協助處理保險合同時未以正直、誠實和可靠的保險中介人身份行事,以及在取得保險推銷員准照後,代表非屬其僱主的實體並為後者的利益從事業務,違反了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並經第14/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第九條c)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第009/B/2021-DSG/AMCM號傳閱文件第III部分第2.1.2項、第2.5.1.i)項及第2.5.1.iv)項的規定,現根據上述《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被訴人於告示通知期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
另通知,根據上述法規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上指每項違法行為可科處金額由澳門元五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且不妨礙按照該法規科處的附加制裁。
此外,為著適當效力,被訴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參閱有關卷宗。
倘被訴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呈交書面辯護,不妨礙本局向其科處相關規定的處罰。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般助理人員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4/I02/AP/AUX)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助理人員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從工作地點學到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簡單體力勞動或體力活動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會議安排的各項準備工作並在會議進行期間候命;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影印及裝訂文件、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的工作;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及保持物件和其表面清潔,並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一級別的11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程度,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至四月三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上述a)項甄選方法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會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甄選面試 = 70%;
b)履歷分析 = 3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甄選面試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15.3 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
15.4 一般常識。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特級技術員 何潔麗(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蕭佩玲
首席技術輔導員 梁家榮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鄭嫦仙
首席技術員 林麗媚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4/I01/AP/TS)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社會工作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社會工作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前),具有社會工作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至四月三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40%。
c)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第8/2005號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15.4 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 ─《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15.5 第31/2015號行政法規 ─《懲教基金制度》;
15.6 現行《監獄制度》:
15.6.1 十二月五日第60/94/M號法令 ─核准澳門獄警隊伍之紀律制度;
15.6.2 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核准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
15.6.3 一月三十一日第8/GM/96號批示─核准路環監獄規章;
15.7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15.8 現行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6/99/M號法令─規範在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之執行及其效果方面之司法介入制度;
15.9 十二月十七日第113/99/M號法令─核准葡萄牙政府與澳門政府締結之《關於轉移被判刑者之協定》;
15.10 第24/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有關葡萄牙政府與澳門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在里斯本締結的《關於轉移被判刑者之協定》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15.11 第1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15.12 第21/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對雙方生效;
15.13 第4/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
15.14 第26/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蒙古國政府以換文的方式完成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
15.15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
15.16 第21/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政府已完成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
15.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15.18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19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20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21 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懲教管理局局長;
15.22 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00176-DP/DSC/2020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懲教管理局副局長;
15.23 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00473-DP/DSC/2021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路環監獄獄長;
15.24 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00016-DP/DSC/2020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少年感化院院長;
15.25 社會時事及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專業技術意見書及公函等文件;
15.26 社會工作範疇的專業知識﹕社會工作方法(個案工作、小組工作及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管理(服務方案、機構管理及績效評估)、社會工作研究方法、社會政策(政策分析及政策執行)。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且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少年感化院院長 余珮琳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登山(職務主管)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節球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關昕芳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潔冰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旅檢區域」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元壹佰元整)或於其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其網頁內查閱倘有之最新資料。
投標人必須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安排的時間出席實地視察,且必須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前通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電話:87997358,傳真:87997340)出席視察的代表(不多於兩名)姓名。
——視察時間: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
——集合地點: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地面層扶手電梯旁
標書必須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176,000.00(澳門元壹拾柒萬陸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銀行擔保、現金、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遞交,倘以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方式,必須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總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服務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文學碩士學位(對母語為非英語人士的英語教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教育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29-M22-2424Z-06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第四次會議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教育學院設立文學碩士學位(對母語為非英語人士的英語教學)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文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文學
三、專業:對母語為非英語人士的英語教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第二語言教師專業發展 | 必修 | 45 | 3 |
閱讀和寫作教學 | " | 45 | 3 |
語言測試與評估 | " | 45 | 3 |
聽力和口語教學 | " | 45 | 3 |
語言和語言學 | " | 45 | 3 |
第二語言學習與教學 | " | 45 | 3 |
英語教學語法 | " | 45 | 3 |
項目報告 | " | — | 6 |
學生須修讀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3學分: | |||
理解第二語言習得 | 選修 | 45 | 3 |
第二語言教學專題研討 | " | 45 | 3 |
社會視角下的語言使用與雙語教育 | " | 45 | 3 |
英語語音學習與教學 | " | 45 | 3 |
英語教學中的語篇分析 | " | 45 | 3 |
教育研究方法 | " | 45 | 3 |
課程、教學與學生技能評估 | " | 45 | 3 |
英語課程設計與教材編寫 | " | 45 | 3 |
第二語言字彙習得與語言教學 | " | 45 | 3 |
總學分 | 30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網絡與通信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19-D62-1924A-03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科技大學先進網絡博士學位課程的登記通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決議修改經第192/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先進網絡博士學位課程的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信息與通信技術,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先進網絡博士學位課程的名稱更改為網絡與通信博士學位課程。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知識範疇:信息與通信技術
二、課程一般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4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網絡與通信 | 必修 | 45 | 3 |
網絡空間安全 | " | 45 | 3 |
學術專題項目 | " | 30 | 2 |
文獻綜述與選題報告 | " | 30 | 2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網絡與通信專題 | 選修 | 45 | 3 |
並行與分佈式計算專題 | " | 45 | 3 |
高級算法專題 | " | 45 | 3 |
人工智能與機器學習專題 | " | 45 | 3 |
前沿計算技術專題 | " | 45 | 3 |
高級數學專題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 | 18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4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0學分;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表三的論文佔18學分。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生物醫學科學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30-D51-2424Z-07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生物醫學科學博士學位課程。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衛生,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知識範疇:生物醫學科學
二、課程一般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生物醫學研究進展 | 必修 | 45 | 3 |
生物醫學專題導論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病理生理學 | 選修 | 45 | 3 |
藥理學與治療學 | " | 45 | 3 |
儀器分析 | " | 45 | 3 |
生物統計學 | " | 45 | 3 |
藥理實驗方法 | " | 45 | 3 |
現代生物技術 | " | 45 | 3 |
科技文獻檢索與論文寫作 | " | 45 | 3 |
西醫內科學研究進展 | " | 45 | 3 |
醫學遺傳學 | " | 45 | 3 |
基因工程 | " | 45 | 3 |
西醫診療技術進展 | " | 45 | 3 |
醫學科研方法與統計學 | " | 45 | 3 |
生物化學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 | 18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表三的論文佔18學分。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及頭頸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整形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嚴建明醫生投考心胸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心胸外科 張海瑞醫生
正選委員:心胸外科 郭峰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吳永舜醫生
候補委員:心胸外科 朱偉國醫生
心胸外科 范世豪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及十七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鏡湖醫院心胸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袁芳醫生投考骨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骨科主任醫生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鄭力恆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羅尚尉醫生
候補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張錦輝醫生
骨科顧問醫生 謝林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骨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梁嘉康醫生投考口腔及頜面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口腔科主任醫生 吳曉林醫生
正選委員:口腔科顧問醫生 黃如冰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蔡穎珊醫生
候補委員:口腔科顧問醫生 李唐新醫生
整形外科顧問醫生 José Manuel Barreto Duarte Esteves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口腔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謝俊傑醫生投考口腔及頜面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口腔科主任醫生 吳曉林醫生
正選委員︰口腔科顧問醫生 李唐新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劉思樂醫生
候補委員︰口腔科顧問醫生 黃如冰醫生
整形外科顧問醫生 José Manuel Barreto Duarte Esteves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及二十六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口腔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4月2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兒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3月21日至4月2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兒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黃鳳欣 兒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呂健文 兒科主任醫生
蔡旺 兒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區曦 兒科顧問醫生
李然 兒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麻醉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4月2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麻醉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3月21日至4月2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麻醉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梁暉 麻醉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李紅冰 麻醉科主任醫生
林淑玲 麻醉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陳思偉 麻醉科顧問醫生
蕭文傑 麻醉科主治醫生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茲公佈,陸文瀚,申領其亡母李瑞蘭(曾為衛生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作出之批示,澳門大學—書院(W11、W12、W33、W34及S9)學生食堂膳食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伍拾肆萬元正(澳門元54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作出之批示,澳門大學—書院(W13、W14、W21、W22及W23)學生食堂膳食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伍拾肆萬元正(澳門元54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1/PRE/2019號批示第一款(九)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5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代部長林逸文,在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以及其下設的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及工程及採購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以及輪值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簽署上項所規定的證明。
二、還轉授予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代部長林逸文,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元伍萬元);當批准免除競投、詢價或訂立書面合同時上述開支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進行詢價的前提下,簽發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
(三)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大學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三、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兩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部門的負責人。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李惠芳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一)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旅遊學院持續教育學校校長林靜芝,以便代表澳門旅遊學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人民政府簽署《旅遊培訓項目合作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經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語言治療師)實習最後評核及重複最後評核通告所載的最後評核及重複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第三十九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趙卓彤 | P-ST22006 |
2 | 梁伊晴 | P-ST22016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茲特公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外港客運碼頭營運批給”之公開競投,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六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查閱。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並作出分析以及製作報告及意見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或構思各類計劃並跟進計劃的不同階段在公共機關及部門的執行情況,包括對收集所得的資料及數據進行統計及分析、文書接收、處理及存檔等工作、協助跟進外判服務工作、參與編制建議書及報告書、執行出納和採購職務,以及接待公眾等。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至四月三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澳門通卡,或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雲閃付、澳門錢包MPay、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和支付寶)。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7.2 倘投考人無法提交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提交副學士文憑、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證書副本或能證明持有相關學歷的其他證明文件。
7.3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5 第7.1點及第7.3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3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3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本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一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一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一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 — 《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5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4.6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4.7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 —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4.8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9 第8/2004號法律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4.10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4.11 現行第2/2011號法律 — 《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4.12 第1/2014號法律 — 《調整年資獎金、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14.13 第8/2016號法律 — 《調整房屋津貼的金額》;
14.14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4.15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14.16 第15/2017號法律 — 《預算綱要法》;
14.17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14.18 第30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出納活動的規則及帳目的編製規則》;
14.19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 — 《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之開支制度》;
14.20 現行第63/85/M號法令 — 《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21 第74/99/M號法令 — 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4.22 現行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14.23 第8/2005號法律 — 《個人資料保護法》;
14.24 第2/2020號法律 — 《電子政務》;
14.25 第24/2020號行政法規 — 《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4.26 第3/2023號法律 — 《檔案法》;
14.27 第111/2019號行政命令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的一般行政檔案保存期及最終用途;
14.28 第4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一般行政檔案的最終用途指引》;
14.29 第124/91/M號訓令 — 核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使用微型菲林將文件存檔;
14.30 第70/93/M號法令 — 核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新組織法;
14.31 第3/94/M號法令 — 規範本地區地籍圖形之製作,保存及對其保持最新資料之權限;
14.32 第23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收費表及提供服務申請表的式樣;
14.33 公眾接待的基本知識;
14.34 一般時事及社會知識;
14.35 公文寫作技巧;
14.36 資訊科技的使用(文書處理,試算表和電子郵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局長 張紹基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劉麗群
特級技術員 盧貴珍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杏嫦
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明鋒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