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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8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第十一條第二款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薛仲明;
(二)副主席:岑錦榮;
(三)秘書:鄭宇光;
(四)委員:
(1)蘇兆強;
(2)財政局代表陳偉健;
(五)候補成員:
(1)賴文威、薛專耀、孫錦輝及黃炳貴,作為(二)項、(三)項及上項(1)分項所指成員的候補人;
(2)財政局代表蔡倩,作為上項(2)分項所指成員的候補人。
二、上款(四)項(2)分項所指財政局代表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
三、如屬代任財政局代表的情況,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人的報酬中扣除。
四、廢止第9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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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及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何凱玲為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委任鄭光普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以替代陳軒志,任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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