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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8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主席:薛仲明;
(二)副主席:杜淑森;
(三)秘書:鄭宇光(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四)委員:陳堅雄及財政局代表陳偉健,當後者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蔡倩代任;
(五)候補成員:黃志康、馮浩賢、孫錦輝、梁文照及黃炳貴。
* 請查閱:第3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財政局代表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三、廢止第6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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