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雷子燊為政府總部事務局局長,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委任雷子燊為政府總部事務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大學中文學士。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潘勁生為政府總部事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委任潘勁生為政府總部事務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王淑欣;
(二)老傑龍;
(三)何國濤;
(四)吳華威;
(五)宋曉冬;
(六)李小加;
(七)李居仁;
(八)李浩東;
(九)高明;
(十)張樂祈;
(十一)梁麗嫻;
(十二)陳新;
(十三)黃書展;
(十四)黃輝;
(十五)黃穎;
(十六)劉旭光;
(十七)歐俊軒;
(十八)潘耀榮;
(十九)蔡健華。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子軒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替代劉楚遠,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二、委任鄒國偉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張子軒的候補人,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結合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及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許鑫源全職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文化發展基金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委任許鑫源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職務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