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第CV1-23-0003-CFI號

第一民事法庭

聲請人: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編號15702(SO),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L2辦公室。

被聲請人:陳華材,男性,已婚,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第5xx9xx0(3)號,居住於澳門氹仔大潭山斜坡大潭山壹號御豪苑4樓A。

茲公告本法院已於2023年10月6日就有關無償還能力案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陳華材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及第1140條第2款之規定,債權人可於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起計60天期間內提出清償債權之請求。

譚凱琪律師已被委任為無償還能力人的財產管理人,其職業住所為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20樓。

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何頌賢

法院助理書記員 陳龍


新 聞 局

通 告

第1/GCS/2023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3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人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新聞局副局長黃樂宜:

(一)領導及協調新聞廳及其附屬單位;

(二)核准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享受假期之申請;

(四)准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五)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六)確認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八)批閱所管轄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的日常物料之申請;

(九)簽署上述單位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文書及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以及簽署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職權範疇下常規事項的公函,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載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聞局第3/GCS/2020號批示。

五、副局長黃樂宜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第2/GCS/2023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3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新聞廳廳長陳裕康、研究及推廣廳廳長林佩貞及資訊及檔案處處長黃寶孝,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假期之申請;

(二)准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四)確認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批閱所管轄部門日常物料之申請;

(七)簽署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文書及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以及簽署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職權範疇下常規事項的公函,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授予及轉授予傳媒處處長朱家聯、推廣處處長歐舜華及出版處處長梁敏瑩,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假期之申請;

(二)准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四)批閱所管轄部門日常物料之申請;

(五)簽署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職權範疇下常規事項的文書及公函,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三、授予及轉授予行政財政處處長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假期之申請;

(二)准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四)確認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除機密資料外,簽署存檔文件之證明書,及確認檔案室存檔文件原件的影印本;

(七)簽署報到憑單;

(八)簽署新聞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九)簽署新聞局人員職務的法律狀況或薪俸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以及確認該等文件之影印本;

(十)批閱所管轄部門日常物料之申請;

(十一)簽署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文書及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以及簽署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職權範疇下常規事項的公函,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十二)經有關實體批准,簽署取得資產和勞務相應的程序和繳付開支的申請書;

(十三)批准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一千元為限。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本批示所載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廢止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聞局第4/GCS/2020號批示。

七、新聞廳廳長陳裕康、研究及推廣廳廳長林佩貞、傳媒處處長朱家聯、推廣處處長歐舜華、出版處處長梁敏瑩、資訊及檔案處處長黃寶孝及行政財政處處長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行政法務司司長指示,所有法定穿着制服人員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改穿冬季制服。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陳子健


市 政 署

公 告

路氹連貫公路及周邊道路優化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路氹連貫公路及周邊道路。

5. 承攬工程目的:優化路氹連貫公路及周邊道路。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柒拾貳萬元﹝MOP720,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3年11月20日下午5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倘市政署於截標時間不向公眾開放,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截止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2023年11月21日上午10時正。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開標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2023年11月13日下午5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叁佰元﹝MOP3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60工作天。

16. 標書之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 – 85%

-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 5%

- 僱用澳門本地勞工比率 – 5%

- 職安健狀況記錄評分 – 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 2023年11月13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市政署2023年度公共街市攤位公開競投

雀仔園街市及沙梨頭街市空置攤位開展公開競投

按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本署轄下雀仔園街市及沙梨頭街市空置攤位開展公開競投,並公告以下公開競投事宜:

1 參與競投的要件

競投者須在本公開競投公告規定的遞交競投文件期限屆滿前具備第6/2021號法律《公共街市管理制度》第五條規定的要件。

2 參與競投者須遞交的文件

2.1 競投者須按照第48/2021號行政法規《公共街市攤位分配及租賃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款以及公開競投章程的規定,向本署遞交相關的競投文件。

2.2 每名競投者僅可競投一個街市內一種業務類別的攤位,並只能因此遞交一份申請表及計劃書。

3 索取公開競投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3.1 有意參與競投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本公告規定的遞交競投文件期限屆滿前,在辦公時間內前往本署轄下的以下各服務中心索取有關公開競投章程、申請表、競投計劃書範本等文件,亦可登入市政署網頁(https://www.iam.gov.mo)免費下載。

3.2 各服務中心之名稱及地點:

3.2.1 綜合服務中心(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3.2.2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3.2.3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地址: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3.2.4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下環分站(地址:澳門李加祿街下環街市市政綜合大樓4樓);

3.2.5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3樓);

3.2.6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地址: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4 遞交競投文件的截止日期

遞交競投文件的截止日期為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公告刊登之日視為第一日)之第三十日下午五時正。

5 遞交競投文件的地點及方式

5.1 有意參與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本公告第3.2點所指之各服務中心,須以親身或委託他人的方式,遞交有關競投文件,不接受以郵寄的方式遞交競投文件。

5.2 競投者須在截止日期屆滿前遞交所有競投文件,包括公開競投申請表、競投計劃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本署在接收有關競投文件後,競投者不得再補交任何競投文件,包括對有關競投計劃書作出補充,本署有權拒絕接納相關補交的競投文件。

6 臨時保證金及繳交方式

有意參與競投者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叁仟圓正(MOP3,000.00),繳交臨時保證金的方式請參閱公開競投章程。

7 競投攤位資訊(包括攤位之業務類型及識別資料)

有關攤位資訊請參閱本公告附件一。

8 競投評審標準及相關評分的加權值

有關競投評審標準及相關評分加權值的資訊,請參閱本公告附件二。

9 經營攤位的要求及限制

街市攤位之承租人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相關法例,尤其須按第6/2021號法律《公共街市管理制度》、租賃合同、本署就管理公共街市所發出的指引、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及第50/92/M號法令的相關規定經營有關攤位,且不得將攤位作合同規定的業務類別外之其他用途或不法用途。

10 名單的公佈方式

本次公開競投的獲甄選符合資格競投者之分配攤位優先次序排名名單,以及被取消競投資格競投者之名單,將於相關公共街市之常貼告示處及市政署網頁(https://www.iam.gov.mo)公佈。

11 解釋會

本次公開競投的解釋會將於2023年10月25日10:30至11:30、12:00至13:00及15:00至16:00於沙梨頭活動中心舉行,上述解釋會的報名方式等資訊,請參閱本署網頁的相關公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附件一

市政署2023年度公共街市攤位公開競投之15個空置攤位之資料表及有關攤位所屬街市樓層之平面圖

序號

街市

攤位位置

攤位面積(平方米)

攤位租金(澳門元)

攤位電錶功率

業務類型編號

業務類型

業務類型參考說明

1

雀仔園街市

地下013號

19.8

2,079

32A
(6.9千伏安)

A1

環球雜貨

包括世界各國具特色的雜貨食品,如:特色罐頭、醬油、香料、茶葉、蜜糖、蜜餞、果醬、葡式香腸、風乾火腿等。

2

雀仔園街市

地下014號

13.1

1,376

A2

預包裝的輕食及預製熟食

包括預先包裝的即食食品(如:各式輕食、沙律、面包、蛋榚、飲料等),以及僅需簡單加熱即可食用的預製食品(如:預製菜、微波食品)。

3

雀仔園街市

地下015號

13.1

1,376

A2

預包裝的輕食及預製熟食

包括預先包裝的即食食品(如:各式輕食、沙律、面包、蛋榚、飲料等),以及僅需簡單加熱即可食用的預製食品(如:預製菜、微波食品)。

4

雀仔園街市

地下017號

13.1

1,376

A3

預包裝的環球海鮮及凍品

包括預先包裝的急凍魚類、急凍海產類、冰鮮魚類、冰鮮海產類,如急凍三文魚、不可即食生蠔等。

5

雀仔園街市

地下018號

19.8

2,079

A4

香料雜貨

包括傳統日常生活所需的雜貨食品,包括糧油雜貨、雞蛋、海味、臘肉及香料等。

6

沙梨頭街市

二樓熟食中心002號

17.1

3,078

3 x 20A
(13.8千伏安)

A5

中國地方菜系類

提供中國地方菜系的熟食餐點,如上海菜、川湘菜、東北菜、閩南菜等。

7

沙梨頭街市

二樓熟食中心003號

17.1

3,078

A6

東南亞菜系熟食類

提供東南亞菜系的熟食餐點,如泰式海南雞飯、泰式船麵、越南河粉、叻沙湯麵、印尼小食、印度咖喱等。

8

沙梨頭街市

二樓熟食中心004號

17.3

3,114

A7

日韓熟食類

提供日式或韓式的熟食餐點,如日式便當、拉麵、炸雞、紫菜包飯、韓式炸醬面、韓式湯飯等。

9

沙梨頭街市

二樓熟食中心005號

17.2

3,096

A8

西式熟食類

提供西式的熟食餐點,如沙律、意大利粉、海鮮燴飯、扒類等。

10

沙梨頭街市

二樓熟食中心006號

31.5

5,670

3 x 20A
(13.8千伏安)

A9

日式刺身、壽司類

提供日式刺身、壽司、可即食生蠔等。

11

沙梨頭街市

二樓熟食中心007號

12.2

2,196

A10

飲料類

提供咖啡、茶飲類。

12

沙梨頭街市

二樓熟食中心008號

30.9

5,562

A11

中式小炒類

提供小炒類中式熟食餐點,如海鮮加工、大牌檔小炒等。

13

沙梨頭街市

二樓熟食中心009號

29.9

5,382

A11

中式小炒類

提供小炒類中式熟食餐點,如海鮮加工、大牌檔小炒等。

14

沙梨頭街市

二樓熟食中心010號

24.8

4,464

A12

蒸煮類

提供蒸煮類中式熟食餐點,如海鮮加工、點心、燉湯等。

15

沙梨頭街市

二樓熟食中心011號

16.0

2,880

A13

甜品類

提供雪糕、甜品、糖水類的餐點。

註:因上述兩個公共街市現時正進行工程,故上述各攤位的面積、每月租金金額及電錶功率可能會因工程情況作相應調整。

雀仔園街市地面層之平面圖

沙梨頭街市熟食區域之平面圖

附件二

市政署2023年度公共街市攤位公開競投之競投評審標準及相關評分的加權值資料

雀仔園街市

序號

評審標準項目

評分加權值

1

競投者的營運策略(尤其包括價格/促銷策略、渠道/市場推廣策略、攤位設計與貨品陳列的策略,以及替代方案等)

50%

2

競投者的經驗及資格

10%

3

攤位每日經營時間

20%

4

貨品種類的多元性

10%

5

支付工具的便利性

10%

本次公開競投的雀仔園街市攤位的每日經營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攤位的每日經營時間必須在有關街市或區域的每日開放時間內),倘競投者遞交的競投計劃書內未有載明每日經營時間或所載的每日經營時間少於上述規定的每日最少經營時間,有關競投文件將不獲接納。

競投者遞交的競投計劃書內必須載明“價格/促銷策略”的部分,否則,有關競投文件將不獲接納。

如競投者遞交的競投計劃書內未有填寫相應內容或欠缺所要求的文件,則競投者會喪失相應部份之評分,不予補交,但不影響構成不接納競投文件規定的適用。

沙梨頭街市

序號

評審標準項目

評分加權值

1

競投者的營運策略(尤其包括價格/促銷策略、渠道/市場推廣策略、攤位設計與貨品陳列的策略,以及替代方案等)

40%

2

競投者的經驗及資格

25%

3

攤位每日經營時間

20%

4

貨品種類的多元性

5%

5

支付工具的便利性

10%

本次公開競投的沙梨頭街市攤位的每日經營時間不得少於10小時(攤位的每日經營時間必須在有關街市或區域的每日開放時間內),倘競投者遞交的競投計劃書內未有載明每日經營時間或所載的每日經營時間少於上述規定的每日最少經營時間,有關競投文件將不獲接納。

競投者遞交的競投計劃書內必須載明“價格/促銷策略”的部分,否則,有關競投文件將不獲接納。

如競投者遞交的競投計劃書內未有填寫相應內容或欠缺所要求的文件,則競投者會喪失相應部份之評分,不予補交,但不影響構成不接納競投文件規定的適用。

筷子基北灣新雨水及污水泵站EP9eEER及周邊道路涵箱渠建造工程——第二期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行政長官。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澳門俾若翰街與沙梨頭北街交界。

5. 承攬工程目的:工程包括建造一段雨水涵箱渠及入水口,連通另一計劃新建之雨水涵箱渠,於海面空間建造雨水及污水泵站,泵站入口通道設置綠化區及綠色屏障。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叁佰萬元﹝MOP3,000,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3年11月21日下午5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倘市政署於截標時間不向公眾開放,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截止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2023年11月22日上午10時正。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開標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2023年11月14日下午5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捌佰元﹝MOP8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 500 工作天。

16. 標書之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 – 65%
——合理工期 – 10%
——施工方案 – 10%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 5%
——僱用澳門本地勞工比率 – 5%
——職安健狀況記錄評分 – 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 2023年11月14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第004/DZVJ/2023號公開招標

市政署轄下植物園區及農場提供綠化保養及維護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市政署轄下植物園區及農場提供綠化保養及維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擔保(金額請見下表)。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區域

繳交之臨時擔保

A. 石排灣郊野公園植物園區與香徑藥谷生態園區及南藥園

MOP102,800.00

B. 金像農場及農耕活動區

MOP63,500.00

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並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安排兩場實地視察,分別為上午十時正於香徑藥谷生態園區陸軍路入口(位處路環高頂馬路及陸軍路交匯點)集合,以及下午三時正在金像農場集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二三年一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108,188.70元。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二零二三年二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285,271.30元。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二零二三年三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419,272.10元。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二零二三年四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519,816.51元。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二零二三年五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1,671,196.10元。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二零二三年六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1,829,547.61元。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P1/AMCM/2023號公開招標“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更換冷氣系統及修繕工程",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接待處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網頁(https://www.amcm.gov.mo)下載。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20,523,601,491.44

 

澳門幣負債

183,747,813,243.85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28,304,338,971.61

 

銀行結存

152,240,422,602.11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083,554.37

 

海外債券

68,283,178,889.33

   

負債證明書

23,093,713,714.19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70,870,504,627.30

 

其他

0.00

   

其他

7,279,172,376.38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6,626,619,126.32

 

外幣負債

0.00

     
 

輔幣

231,418,9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896,412.91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0.00

 

其他負債

907,194,939.96

 

其他澳門幣投資

179,020,856.27

   
 

外幣投資

6,208,426,956.74

   

暫記帳項

907,194,939.96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3,476,302,173.78

 

資本儲備

45,971,514,607.73

     
     

資本滾存

36,102,166,318.92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4,540,316,210.82

     

資產總計

230,626,522,791.54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230,626,522,791.54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通 告

決議摘錄

為確保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良好運作,茲摘要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第32/2023次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會議決議如下:

一、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部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授予行政委員會全職主席謝永強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核准人員之代位;

(二)根據適用的法例及個人勞動合同規定,對發放人員津貼、補助、供款時間奬金、年資奬金等作出決定;

(三)行使紀律處分;

(四)根據適用的法例,准許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以存款或現金所提供之保證;

(五)批准每單不超過澳門元30,000元的、屬機構運作所需的取得財貨及勞務開支,包括水電費、通訊費、購買辦公室用品、超時津貼等,並批准其支付;

(六)批准支付因訂立書面合約而支付的各類固定開支,包括清潔費、保安費、管理費、書報費、設施開支、保險費、人員報酬費用等;

(七)批准支付每單不超過澳門元50,000元的交際費,但超過澳門元30,000元的交際費需經行政委員會追認;

(八)在具權限機關作出決議後,按程序批准支付必要的運作支出及活動支出;

(九)在具權限機關作出決議後,按程序批准支付資助款項;

(十)按現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規章》的規定,在總資助金額不變和符合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標準的情況下,批准:

a. 受資助項目之延期申請,延期時間不超過12個月;

b. 受資助項目之人員或項目名稱調整的申請;

c. 受資助項目之同類開支的經費調整申請、跨類開支調整幅度不超過百分之三十或金額不超過澳門元50,000.00元(兩者以較高金額為限)的經費調整申請。

(十一)對超過澳門元100萬元的項目資助申請,根據情況需要,得先行直接外發予合適的協作單位進行評審,但須於緊接行政委員會會議上匯報。

二、行政委員會主席得透過行政委員會的確認將上述權限轉授予其他行政委員會成員。

三、對行使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所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被追認。

六、行政委員會委員鄭冠偉在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至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任代主席期間,按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第29/2020次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會議對行政委員會主席授權範圍內所做出的行為均被追認。

七、行政委員會委員葉桂林在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至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按第006/CA/FDCT/2021號批示授權範圍內所做出的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主席:謝永強

委員:鄭冠偉

葉桂林

第004/CA/FDCT/2023號批示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部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根據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第32/2023次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之授權決議,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權及轉授下述權限予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鄭冠偉:

(一) 簽署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會議之召集書;

(二) 核准轄下附屬單位項目資助服務部人員之年假、缺勤、年假的累積與中斷年假之申請;

(三) 簽收、批轉轄下附屬單位項目資助服務部收到的外來文件,但各類公函、自薦信、贈書、贈票、贈品除外;

(四) 批准每單不超過澳門元30,000元的、屬項目資助服務部運作所需的取得財貨及勞務開支;

(五) 按現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規章》的規定,在總資助金額不變和符合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標準的情況下,批准:

a. 受資助項目之延期申請,延期時間不超過12個月;

b. 受資助項目之人員或項目名稱調整的申請;

c. 受資助項目之同類開支的經費調整申請、跨類開支調整幅度不超過百分之三十或金額不超過澳門元50,000元(兩者以較高金額為限)的經費調整申請。

(六) 對超過澳門元100萬元的項目資助申請,根據情況需要,得先行直接外發予合適的協作單位進行評審,但須於緊接行政委員會會議上匯報。

二、對行使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所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上述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被追認。

(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謝永強

第005/CA/FDCT/2023號批示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部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根據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第32/2023次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之授權決議,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權及轉授下述權限予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葉桂林:

(一) 查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益;

(二) 核准轄下附屬單位行政暨財政部與科技發展及合作部人員之年假、缺勤、年假的累積與中斷年假之申請;

(三) 根據法例,批准扣除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工作人員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四) 簽收、批轉轄下附屬單位行政暨財政部與科技發展及合作部收到的外來文件,但各類公函、自薦信、贈書、贈票、贈品除外;

(五) 根據適用的法例及個人勞動合同規定,對發放人員津貼、補助、供款時間奬金、年資奬金等作出決定;

(六) 根據適用的法例,准許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以存款或現金所提供之保證;

(七) 批准每單不超過澳門元30,000元的、屬行政暨財政部與科技發展及合作部運作所需的取得財貨及勞務開支;

(八) 批准支付因訂立書面合約而支付的各類固定開支,包括清潔費、保安費、管理費、書報費、設施開支、保險費、人員報酬費用等;

(九) 批准支付每單不超過澳門元50,000元的交際費,但超過澳門元30,000元的交際費需經行政委員會追認。

二、對行使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所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上述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被追認。

(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謝永強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督察長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晉級開考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司法警察局編制內人員而設。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凡符合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具備法學士學位以及在原職等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評語的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一等督察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 專業資格及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d)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

e) 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和職業培訓。

如在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上述a)、b)、c)及e)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連同上述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

4. 職務內容

督察長的主要職務為:

a) 帶領屬下單位的人員;

b) 領導調查工作,尤其難度較大的案件的調查工作;

c) 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或統籌專項任務;

d) 監督執行職務時作出的行為的合法性;

e) 策劃和指揮聯合警務行動;

f) 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g) 如有需要,在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中代表有關調查單位,以便在上級就預防和調查犯罪的措施或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的管理措施方面作決定時予以配合。

5. 薪俸及福利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之附表一,第一職階督察長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820點報酬,並享有法定的福利。

6.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履歷分析及甄選面試的方式進行,兩項甄選方法各佔百分之五十。

履歷分析: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培訓、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及工作成果,以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7. 評分制度

在履歷分析、甄選面試及最後成績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36/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培訓》第十二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8. 名單張貼地點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pj.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薛仲明 局長

正選委員:賴文威 副局長

蘇兆強 副局長

候補委員:岑錦榮 副局長

薛專耀 廳長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福 利 會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根據第4/2023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福利會》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消防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其候補成員,並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職位

正選成員

候補成員

副主席

區耀榮 副消防總監

--

秘書

張智宏 副消防總長

尚樺 副消防總長

委員

陳杰華 一等消防區長

曾偉基 一等消防區長

委員
(財政局代表)

雷偉堂 處長

何頴賢 首席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於消防局福利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梁毓森消防總監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1/IC-DEPUB/CP/2023號公開招標

澳門文學館文藝咖啡空間之租賃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3年9月18日之批示,文化局現進行“澳門文學館文藝咖啡空間之租賃”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澳門文學館文藝咖啡空間之租賃作判給,以開設並經營一間推廣文化出版物、同時具備美食及澳門文創元素的複合式空間,主要提供外賣形式的咖啡餐飲服務以及文化產品銷售服務。

5. 租賃地點:澳門荷蘭園大馬路95號A-B座(澳門文學館副樓)。

6. 租賃期:三十六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參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臨時保證金: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壹萬澳門元(MOP10,000.00)。

9. 確定保證金:金額為貳萬澳門元(MOP20,000.00)。

10. 租金底價:金額為貳仟澳門元(MOP2,000.00)。

11.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或商業登記。倘屬個人投標人,則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倘為公司,其公司資本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有,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2.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3年11月24日(星期五)下午5時正。

13. 場地視察:

2023年10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時在澳門文學館進行。有意投標人請於2023年10月25日下午5時45分或之前致電8399 6441或8399 6497預約出席(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3年11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參照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而可能出現的疑問以及對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VI的格式編製。

15.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場地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倘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租金

30%

營運及銷售方案

40%

室內規劃方案

15%

投標人經驗

15%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1023/02-MA.NEUCIR)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吳錦銓

7.36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陳嘉明

正選委員: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何衍宙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戴華浩

(考試編號:02/PARETF/ORT/2023)

根據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2023年6月21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骨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劉力

64.7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骨科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 林冠群醫生

骨科 劉通方醫生

公 告

(開考編號:A16/TDT/FAR/2023)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兩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7/P/23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供應專用試劑”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壹元整(MOP4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25/P/23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供中央及周邊手術室機電系統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玖元整(MOP4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服務設施。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整(MOP159,912.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NEU/2023)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朱奕豪醫生投考神經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神經科主治醫生 許主平醫生

正選委員:神經科顧問醫生 梁惠怡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張煜暉醫生

候補委員:神經科主治醫生 羅譽中醫生

內科主治醫生 譚國華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及十六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神經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2823/02-MA.URO)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泌尿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3年11月17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泌尿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3年10月19日至11月17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履歷分析=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 - 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泌尿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何舜發 泌尿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甄立雄 泌尿科顧問醫生

李堅 泌尿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鄧向榮 泌尿科顧問醫生

張沂南 泌尿科主治醫生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323/01-MA.SP)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公共衛生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兩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公共衛生職務範疇的醫生——向整體或特定組別的居民提供預防疾病及促進健康的服務,以及從事衛生當局的特定活動及在本職務範疇內進行研究及培訓,尤其包括:

2.1 監測居民的健康狀況及其決定因素;

2.2 進行社區健康診斷,識別社區健康需要;

2.3 制訂、執行及評估有關保護及促進社區衛生介入的計劃及項目,尤其是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預防及控制吸煙、口岸衛生、食品安全、環境衛生等方面;

2.4 管理公共衛生風險、突發事件及危機;

2.5 評估可危及公共衛生的地點、產品或活動的衛生條件,並於被指定時行使衛生當局的權力;

2.6 採用社區發展的原則及方法,並促進公共部門、民間組織、社區居民的參與及合作;

2.7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8 推動公共衛生能力的提升,尤其包括參與及指導實習醫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

2.9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0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5.1 填補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公共衛生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公共衛生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

5.2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3年11月17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公共衛生學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3年10月19日至11月17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任用次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合格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任用次序如下:

(1)以編制內職位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2)以行政任用合同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15.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6.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公共衛生學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林松 公共衛生學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梁亦好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李兆田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陳丹梅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湯家耀 公共衛生學科主任醫生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723/02-TDT)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3/2012號行政法規《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衛生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九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化驗職務範疇診療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衛生局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在實驗室及病理解剖、臨床化驗及公共衛生範疇內進行分析、試驗或驗證,尤其是收集樣本,準備材料及工具,選擇最適當的技術、設備及材料進行工作,應用標準的觀察及操作方法及技術,控制及保證質量,根據診斷、治療或篩查評估結果,以及發出技術意見書。

3. 職務內容

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3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 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3年10月31日前),具備進入二等診療技術員職程所要求的經官方核准的化驗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3年10月19日至10月31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 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專業知識

15.1. 血液學;

15.2. 免疫學;

15.3. 微生物學;

15.4. 生物化學;

15.5. 公共衛生化驗。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3/2012號行政法規《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Noronha, António Joaquim

正選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葉詩琪

顧問診療技術員 蔡綺華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黃志峰

顧問診療技術員 黎鳳玲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2923/02-MA.PC)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臨床病理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3年11月17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臨床病理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3年10月19日至11月17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 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臨床病理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官建泳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錢偉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黃荔青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Da Cunha Martins Pereira, José Carlos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林妙玲 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2323/02-TDT)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之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3/2012號行政法規《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衛生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藥劑職務範疇診療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衛生局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在藥劑師指導及協調下,按標準化操作程序執行技術性工作,尤其在藥物調配,藥物配方的解釋,藥物的配製、識別、供應及分配、分類、儲存及保存的控制,藥物及其他製品存貨的分配及管理,有關藥物使用的訊息及藥物檢查工作等方面。

3. 職務內容

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二)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三)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四)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五)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六)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七)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八)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3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 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3年10月31日前),具備進入二等診療技術員職程所要求的經官方核准的藥劑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3年10月19日至10月31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藥房技術助理的資格認可證書)(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 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5.1 法規知識

a)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b)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關於管制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

c)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d)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e)第13/2012號行政法規——《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15.2 藥劑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配藥知識及技能

——藥理及藥物使用的知識

——藥劑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從業方式相關知識

15.3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規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3/2012號行政法規《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李志風 高級藥劑師(藥劑處處長)

正選委員:鄭培超 顧問診療技術員

林雨生 首席診療技術員

候補委員:譚倩盈 顧問診療技術員

鍾靜濙 首席診療技術員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通 告

第030/IFTM/2023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一)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旅遊學院副院長呂劍英,以便代表澳門旅遊學院與泰國華文教師公會簽署關於《泰國華文教師公會與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旅遊學院的合作協議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5/DSAMA/2023號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為氹仔客運碼頭及E1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提供設施保養服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6.1 競投者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6.4 如屬公司,競投者在商業登記中的公司資本不低於MOP 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元整)。

6.5 競投者在商業登記證明或營業稅文件(M/8格式)顯示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任一業務:

6.5.1 設施維修保養;

6.5.2 物業管理;

6.5.3 設施管理;

6.5.4 碼頭營運管理;

6.5.5 航運大樓及輔助設置之維修與經營。

6.6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7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8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MOP 1,000.00 (澳門元壹仟元整)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只有關於產品的描述及說明可以英文編製而無需附經認證之譯本。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MOP 1,728,000.00(澳門元壹佰柒拾貳萬捌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在氹仔客運碼頭(集合地點為氹仔客運碼頭港口管理大樓地面層會議室)安排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50%

人力資源投放:25%

服務計劃:15%

競投者的過往經驗:10%

16.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通 告

第22/DIR/2023號批示

本人根據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第30/2018號行政法規及第30/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唐玉萍以下權限:

(一)依法發出告示及航海通告;

(二)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定,依法批准由海事及水務局發出的船舶各類證書的續期;

(三)在因氣象條件而導致海上交通出現危險之情況下,禁止或中止船舶出海、乘客登船,以及貨物裝卸;

(四)為確保船舶及其運載之人及貨物之安全,公佈可能對航行、港章、捕魚或公共衛生造成損害之一切事實,並建議適當之措施;

(五)為確保船舶及其運載之人及貨物之安全,登船檢查並禁止不具最基本安全條件之船舶離港;

(六)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徵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船舶、有關人員及物資;

(七)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向衛生當局通報;

(八)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使用停泊在港口內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之船舶所能提供之一切資源;

(九)鑑於澳門港口之安全條件,指明船舶可停泊之地點,並確定何類船舶應採用下列停泊方式:

(1) 錨泊;

(2) 雙錨泊(繫泊);

(3) 在一個浮標上繫泊;

(4) 使用船錨或浮標作船頭及船尾繫泊。

(十)訂定上項所指浮標之位置、形狀、塗漆及配套設備;

(十一)批准應對民防突發事故工作人員及海上事故應急值勤人員的超時工作;

(十二)監管海事活動廳、船舶及船員廳、港口管理廳和宣傳推廣處;

(十三)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權限:

(1) 根據法例的規定核准年假表;

(2) 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但屬主管人員獲授權批准者除外;

(3) 批准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但屬主管人員獲授權決定者除外;

(4) 批准特別假期及許可短期無薪假;

(5) 批准缺勤解釋,但屬主管人員獲授權批准者除外;

(6)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但在廳級單位工作的人員所提供的超時工作除外;

(7) 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但在廳級單位工作的人員除外;

(8) 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但在廳級單位工作的人員除外;

(9) 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10) 許可不超過一日的公幹;

(11) 按照法律規定,許可向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12) 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13) 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公告及其他文件,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

(14) 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15)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授予副局長郭虔以下權限:

(一)監管水資源管理廳、海域管理廳、行政及財政廳和研究及法律事務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權限:

(1) 根據法例的規定核准年假表;

(2) 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但屬主管人員獲授權批准者除外;

(3) 批准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但屬主管人員獲授權決定者除外;

(4) 批准特別假期及許可短期無薪假;

(5) 批准缺勤解釋,但屬主管人員獲授權批准者除外;

(6)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但在廳級單位工作的人員所提供的超時工作除外;

(7) 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但在廳級單位工作的人員除外;

(8) 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但在廳級單位工作的人員除外;

(9) 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10) 許可不超過一日的公幹;

(11) 按照法律規定,許可向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12) 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13) 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公告及其他文件,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

(14) 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15)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三、授予海事活動廳廳長黃文濤以下權限:

(一)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命令該廳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三)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四)批准該廳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五)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訂定該廳人員的輪值表,但僅以獲批准採用輪值工作及已核准各班的開始與結束時間為限;

(八)許可該廳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九)許可該廳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十)召集海上工程項目恆常工作會議及簽署相關公函;

(十一)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授予船舶及船員廳廳長黃超法以下權限:

(一)處理經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二條a)項所指之結關單及計算結關單的稅費,簽署相關公函;

(二)簽署經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所指之聲明以及相關公函;

(三)處理及批閱十一月十五日第82/99/M號法令核准的《遊艇航行規章》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指之出入港批示,簽署相關公函;

(四)處理及批閱船舶進出港相關文件,簽署相關公函;

(五)簽發船舶的建造及維修活動准照以及相關公函;

(六)計算發出船舶證書的稅費,簽署相關公函;

(七)簽署與船舶以及海員的登記事宜有關的通知公函;

(八)向有權限實體提供船舶統計資料,簽署相關公函;

(九)許可或豁免引航,計算引航稅費,簽署相關公函;

(十)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十一)命令該廳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十二)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十三)批准該廳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十四)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十五)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六)訂定該廳人員的輪值表,但僅以獲批准採用輪值工作及已核准各班的開始與結束時間為限;

(十七)許可該廳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十八)許可該廳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十九)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五、授予港口管理廳廳長朱振威以下權限:

(一)監察經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二條c)項所指之船舶進出活動;

(二)許可客運碼頭通行證的發出、更換、續期及註銷,計算辦理客運碼頭通行證的費用,簽署相關公函;

(三)計算使用碼頭的稅費,簽署相關公函;

(四)許可在客運碼頭非商用空間進行廣告宣傳活動及相關安裝工作,簽署相關公函;

(五)召集客運碼頭管理工作會議,簽署相關公函;

(六)許可在客運碼頭進行工程,簽署相關公函,但屬須向具權限實體取得准照或許可的工程除外;

(七)許可在客運碼頭進行活動儀式,簽署相關公函;

(八)許可客運碼頭經營人進行與經營相關的活動,簽署相關公函;

(九)許可在客運碼頭使用海事及水務局管理的公務停車場、使用各類電動車及升降台車,簽署相關公函;

(十)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十一)命令該廳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十二)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十三)批准該廳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十四)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十五)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六)訂定該廳人員的輪值表,但僅以獲批准採用輪值工作及已核准各班的開始與結束時間為限;

(十七)許可該廳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十八)許可該廳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十九)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六、授予水資源管理廳廳長林純以下權限:

(一)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命令該廳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三)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四)批准該廳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五)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訂定該廳人員的輪值表,但僅以獲批准採用輪值工作及已核准各班的開始與結束時間為限;

(八)許可該廳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九)許可該廳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十)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七、授予海域管理廳廳長胡柱鵬以下權限:

(一)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命令該廳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三)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四)批准該廳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五)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訂定該廳人員的輪值表,但僅以獲批准採用輪值工作及已核准各班的開始與結束時間為限;

(八)許可該廳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九)許可該廳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十)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八、授予行政及財政廳廳長鄧應銓以下權限:

(一)簽署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報到憑證、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個人資料紀錄、個人檔案證明、勤謹記錄、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缺席學校及培訓活動合理解釋的聲明,以及提供此等文件的公函;

(二)簽署利害關係人已提交擔保的聲明書,以及通知收取或退還擔保金的公函;

(三)簽署在工程承攬及取得資產或服務程序中,有關邀請報價或投標、通知判給決定、簽訂公證合同的手續與安排、提供公證合同複印本的公函;

(四)簽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或報章上刊登各類文件的公函;

(五)向有權限實體更新海事及水務局人員資料,簽署相關公函;

(六)向有權限實體提供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統計資料,簽署相關公函;

(七)向有權限實體提交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申請津貼、補助、福利以及購買保險的文件,更新申請津貼、補助、福利的申請人名單與資料,簽署相關文件及公函;

(八)將有權限實體就財政預算事宜做出的決定通知相關部門,簽署相關公函;

(九)簽署匯款通知函;

(十)簽署經郵資機收費之郵件的遞交憑單;

(十一)簽署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以及相關公函;

(十二)簽署本局人員的職業稅登記表與離職申報表以及相關公函;

(十三)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十四)命令該廳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十五)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十六)批准該廳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十七)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十八)許可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九)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二十)訂定該廳人員的輪值表,但僅以獲批准採用輪值工作及已核准各班的開始與結束時間為限;

(二十一)許可該廳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二十二)許可該廳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二十三)向有權限實體提交本局人員使用“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實體使用者帳戶”及“電子身份識別工具”的資料,簽署相關文件及公函;

(二十四)簽署用作證明海事及水務局工作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並確認該等文件的副本;

(二十五)簽署計算和結算海事及水務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十六)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九、授予政府船塢廠長李榮勝以下權限:

(一)批准政府船塢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元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二)命令政府船塢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三)命令政府船塢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四)批准政府船塢的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五)批准政府船塢的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六)批准政府船塢人員的缺勤解釋;

(七)批准政府船塢的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八)訂定政府船塢人員的輪值表,但僅以獲批准採用輪值工作及已核准各班的開始與結束時間為限;

(九)許可政府船塢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十)許可政府船塢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十一)在政府船塢職責範圍,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二)簽署政府船塢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授予航海學校校長陳宜婉以下權限:

(一)命令航海學校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命令航海學校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三)批准航海學校的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四)批准航海學校的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五)批准航海學校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准航海學校的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訂定航海學校人員的輪值表,但僅以獲批准採用輪值工作及已核准各班的開始與結束時間為限;

(八)許可航海學校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九)許可航海學校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十)在航海學校職責範圍,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十一)簽署航海學校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一、授予海事博物館館長薛啓善以下權限:

(一)命令海事博物館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命令海事博物館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三)批准海事博物館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四)批准海事博物館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五)批准海事博物館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訂定海事博物館人員的輪值表,但僅以獲批准採用輪值工作及已核准各班的開始與結束時間為限;

(八)許可海事博物館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九)許可海事博物館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十)在海事博物館職責範圍,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一)簽署海事博物館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二、授予研究及法律事務處處長郭趣歡以下權限:

(一)命令研究及法律事務處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命令研究及法律事務處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三)批准該處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四)批准該處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五)批准該處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簽署行政處罰程序中的書面聽證以及處罰決定的通知公函;

(七)簽署損害賠償程序中有權限實體的決定的通知公函;

(八)簽署研究及法律事務處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三、授予宣傳推廣處處長蔡惠以下權限:

(一)命令宣傳推廣處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命令宣傳推廣處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三)批准該處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四)批准該處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五)批准該處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簽署宣傳推廣處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四、有關簽署公文書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官方機構的文書。

十五、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六、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七、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起,由船舶及船員廳廳長黃超法在第四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之獲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八、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起,由宣傳推廣處處長蔡惠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九、廢止第18/DIR/2021、5/DIR/2022及34/DIR/2022號批示。

二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第23/DIR/2023號批示

本人根據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第30/2018號行政法規及第30/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15/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唐玉萍在海事活動廳、船舶及船員廳、港口管理廳和宣傳推廣處範疇作出以下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事及水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506章第001組中,關於海事及水務局執行工程、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元)為限;

(四)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元壹萬元)的招待費;

(五)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六)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轉授予副局長郭虔在水資源管理廳、海域管理廳、行政及財政廳和研究及法律事務處範疇作出以下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事及水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506章第001組中,關於海事及水務局執行工程、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元)為限;

(四)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元壹萬元)的招待費;

(五)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六)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轉授予政府船塢廠長李榮勝以下權限:

(一)批准為政府船塢的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506章第004組中,關於政府船塢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20,000.00(澳門元貳萬元)為限;

(三)批准提供與政府船塢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轉授予航海學校校長陳宜婉批准提供與航海學校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的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轉授予海事博物館館長薛啓善批准提供與海事博物館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的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七、對行使本批示所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八、廢止第19/DIR/2021、6/DIR/2022及35/DIR/2022號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郵電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信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電信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電信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具有電子工程、電信工程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209室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澳門通卡或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政付通”二維碼以下列方式進行支付: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和支付寶)。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5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公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s://www.ct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經第2/2006號行政法規第2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郵電局組織規章》;

15.3 第14/2001號法律——《電信綱要法》;

15.4 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訂定使用無綫電通訊有關措施;

15.5 經第46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7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對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

15.6 經七月十七日第33/95/M號法令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核准無線電通訊廳行政制度;

15.7 六月十四日第29/94/M號法令——核准業餘無線電通訊規章;

15.8 經第5/2011號行政法規第21/2012號行政法規第6/2015號行政法規第5/2018號行政法規第40/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10號行政法規——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15.9 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15.10 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

15.11 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

15.12 第1/201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互聯網域名註冊規則》;

15.13 第4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

15.14 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

15.15 電子學、電路學、電磁學、通訊原理、無線電通訊、固定電信網絡、流動電信網絡的專業知識;

15.16 電信工程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15.17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局長 葉頌華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廳廳長 徐芬

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代廳長 楊富榮

候補委員:標準及技術處處長 鍾健文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啓霖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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