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40/2022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5/2022

刊登日期:

2022.8.29

版數:

1721-1722

  •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廢止 :
  • 第6/2015號行政法規 -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法規 :
  • 第16/2010號行政法規 - 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類別 :
  • 無線電服務牌照費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0/2022號行政法規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第16/2010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5/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1/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以及經第6/2015號行政法規第5/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下稱“總表”)內關於經營性質收費中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的第B.2.1.1點及第B.2.1.2點修改如下:

      “B.2.1.1 - 各種制式(不論基地站及操作頻率的數目)  
    1557 B.2.1.1.1 - 700 MHz < f ≤ 2700 MHz 獲分配的頻段
    (kHz)×200
    1558 B.2.1.1.2 - 3300 MHz < f ≤ 5000 MHz 獲分配的頻段
    (kHz)×8
    1559 B.2.1.1.3 - 24 GHz < f ≤ 29 GHz 獲分配的頻段
    (kHz)×1
      B.2.1.2 - 各種制式(僅適用於臨時使用的設備)  
    1563 B.2.1.2.1 - 700 MHz < f ≤ 2700 MHz Δf(kHz)×0.80
    1564 B.2.1.2.2 - 3300 MHz < f ≤ 5000 MHz Δf(kHz)×0.032
    1565 B.2.1.2.3 - 24 GHz < f ≤ 29 GHz Δf(kHz)×0.004”

    第二條

    修改表述

    總表中文文本中“澳門幣”的表述改為“澳門元”。

    第三條

    廢止

    廢止:

    (一)總表內關於經營性質收費中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的第B.2.1.3點、第B.2.1.4點及第B.2.1.5點;

    (二)總表備註(1);

    (三)第6/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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