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3/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23

刊登日期:

2023.3.15

版數:

4118

  • 將一切所需的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基於物聯網及衛星數據的空天地協同仿真及智能推演平台——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基於物聯網及衛星數據的空天地協同仿真及智能推演平台­­——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1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23

    刊登日期:

    2023.3.15

    版數:

    4118-4119

    • 委任二零二三年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
  • 第91/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人士擔任二零二三年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助理協調員,替代原助理協調員。
  •  
    相關類別 :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旅遊局 - 文化發展基金 - 體育局 - 衛生局 - 新聞局 - 警察總局 - 海關 - 消防局 - 公共建設局 - 交通事務局 - 市政署 -
  •  
    相關組織 :
  • 中國——澳門汽車總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一)項至(十五)項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三年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成員:

    (一)協調員潘永權;

    (二)助理協調員劉楚遠*、林蓮嬌;

    (三)秘書長李詩靈;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王世平;

    (五)旅遊局代表文綺華、程衛東;

    (六)文化發展基金代表陳家耀;

    (七)衛生局代表陳惟蒨;

    (八)新聞局代表趙思雅;

    (九)警察總局代表梁文照;

    (十)海關代表布家明;

    (十一)消防局代表李龍傑;

    (十二)公共建設局代表吳洪;

    (十三)交通事務局代表曾祥軒;

    (十四)市政署代表梁振榮;

    (十五)中國——澳門汽車總會代表鍾國榮。

    * 劉楚遠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91/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根據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十六)項的規定,委任以下對澳門旅遊及體育有卓越貢獻的社會人士為二零二三年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成員:

    (一)盧景昭;

    (二)陳澤武;

    (三)覃伯德;

    (四)何偉權;

    (五)鄭炳弟;

    (六)周曉彤。

    三、以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1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23

    刊登日期:

    2023.3.15

    版數:

    4120-4121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文化局副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繼明為文化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附件

    委任鄭繼明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鄭繼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補充課程學士學位;
    ——西安體育學院教育學碩士(體育人文社會學)學位。

    專業簡歷:

    ——1989年3月至1989年12月,澳門市政廳雜役;
    ——1989年12月至1990年8月,澳門市政廳助理員;
    ——1990年8月至1996年8月,澳門市政廳熟練助理員;
    ——1996年8月至1998年9月,澳門市政廳技術員;
    ——1998年9月至1999年12月,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1999年12月至2001年12月,臨時澳門市政局高級技術員;
    ——2002年1月至2011年8月,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民政總署文娛康體處職務主管;
    ——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民政總署文娛康體處代處長;
    ——2011年9月至2015年12月,民政總署文娛康體處處長;
    ——2016年1月至2022年3月,文化局文娛活動處處長;
    ——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文化局演藝發展廳廳長;
    ——2023年1月至今,文化局代副局長。

    ———

    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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