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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經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王禹、方泉、司徒民義、唐繼宗,以及戴嘉萍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並指定王禹擔任主席一職。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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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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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14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一)項所指的“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澳門醫院策略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委員:
(一)趙玉沛院士,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張抒揚;
(三)李維;
(四)吳文銘。
二、委任下列人士依次為第14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二)項至(五)項所指的委員會委員:
(一)何鈺珊;
(二)羅奕龍;
(三)何燕梅;
(四)李展潤。
三、本批示委任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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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9/2009號行政法規及第1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戴建業;
(二)委員尉東君,代任人陳炳強;
(三)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四)委員梁文雁,代任人蔡詠彤。
二、委任陳漢生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主席戴建業的代任人。
三、委任黃仁民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並委任劉澤光為其代任人。
四、以上所指的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
五、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六、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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