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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七條(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的附件修改如下:
(一)從載於上述批示附件的受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名單中,剔除南粵鮮活商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序號2.1);
(二)在上項所指的名單中增加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該私人實體與其所屬的受監管業務經營領域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序號 | 監管實體 | 受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 |
12 | 全公共資本公司 | |
12.7 | 郵電局 | 澳門樂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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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澳門醫院策略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直屬社會文化司司長,並按其指示運作。
三、委員會旨在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效推進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澳門醫院的各項籌備工作。
四、委員會存續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可延長。
五、委員會由以下八名委員組成:
(一)經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推薦,尤其屬醫院管理範疇的專家或專業人士的內地委員四名,並由其中一名委員擔任主席;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三)衛生局代表一名;
(四)財政局代表一名;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具有醫院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士一名。
六、上款所指委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在批示內訂定,並以非全職方式執行職務。
七、委員會下設聯絡處,協助對外聯絡及合作交流,尤其是與內地公共實體或機構的聯絡及技術對接。
八、聯絡處設有一名主任;聯絡處主任及其他成員經委員會主席建議後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委任。
九、在不妨礙第七款規定的情況下,“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澳門醫院籌備辦公室”(下稱“辦公室”)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十、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由辦公室本身預算承擔。
十一、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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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屬於項目組性質的“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澳門醫院籌備辦公室”(下稱“辦公室”),直屬社會文化司司長並在其指示下運作。
二、辦公室旨在統籌啓用“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澳門醫院”(下稱“新醫院”)的各項籌備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協助制定新醫院的組織架構設置;
(二)協助制定新醫院的管理及運作機制;
(三)協助制定新醫院的人員制度、人力資源規劃及培訓計劃;
(四)協助制定新醫院的分階段啟用計劃;
(五)按上項所指計劃,組織新醫院所需人員的培訓;
(六)按照與衛生局的分工,跟進新醫院的工程、設備、服務及藥品採購工作,促使採購的醫療設施、設備及藥品等切合新醫院未來的需求及服務發展;
(七)推動為切合新醫院運作所需的專項立法工作,包括設立新醫院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通則和規章;
(八)履行法定的其他職責。
三、為履行上款所定職責,辦公室應與衛生局及其他公共部門和實體互相合作及協調,衛生局及其他公共部門和實體亦應向辦公室提供所需的資訊及其他協助。
四、辦公室的存續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可延長。
五、辦公室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定期委任的一名主任領導及一名副主任輔助,其報酬分別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局長及副局長的薪俸點;主任及副主任得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報酬由社會文化司司長訂定。
六、為適用的法律制度所規定的効力,以兼任方式在辦公室擔任職務者,則被確認為屬公共利益的情況。
七、辦公室由其運作所需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可透過向所屬部門以派駐或徵用方式、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的合同方式聘請有關人員。
八、因辦公室的設置及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所登錄的撥款支付,以及於必要時由財政局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承擔。
九、辦公室應每年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交開展其工作所需的預算提案,以便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
十、廢止第2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第2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一、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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