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通 告

根據中級法院第343/2021號司法上訴卷宗載明,司法上訴人首席關員編號01181——鍾文俊對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所作之第016/SS/2021號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中裁定司法上訴人所提起的上訴理由成立,並撤銷針對其被科處撤職處分之決定,該裁判已轉為確定判決。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首席關員編號01181——鍾文俊重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首席關員職級及相應職階的職位,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關務總監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行政法務司司長指示,所有法定穿着制服人員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改穿夏季制服。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22年2月之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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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梁釆怡


市 政 署

通 告

第01/VPN/2022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7/PCA/2021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本人轉授權作出的第02/VPN/2021號批示的附表II、III及IV所載有關公園處、自然保護研究處、自然護理處及綠化處的主管人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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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II

關於第02/VPN/2021號批示第二款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
公園處 吳紹偉
自然保護研究處 陳海峰
自然護理處 黃繼展
綠化處 郭菲力

附表III

關於第02/VPN/2021號批示第三款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
公園處 吳紹偉
自然保護研究處 陳海峰
自然護理處 黃繼展
綠化處 郭菲力

附表IV

關於第02/VPN/2021號批示第四款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自然保護研究處
陳海峰
批准各項導賞服務及休閒設施的申請;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繳費通知;
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公函,以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公函。
自然護理處
黃繼展
發出植物檢疫證書;
批准休閒設施的申請;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繳費通知;
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公函,以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公函。
綠化處
郭菲力
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公函,以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公函。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前澳門治安警察廳退休警員葉廣富之遺孀張桂蘭,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名 單

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資訊科技及數據科學範疇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科技及數據科學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有關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茲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准考人編號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最後成績
1.º 39 劉家輝 5212**** 69.58
2.º 31 江愷瑤 1234**** 67.00
3.º 29 楊鉅安 1259**** 66.93
4.º 37 林子健 5182**** 65.63
5.º 48 彭維謙 5186**** 55.95
6.º 62 黃杰勤 1242**** 53.82
7.º 17 張家浩 5173**** 50.20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編號 姓名 身份證編號 備註
15 卓宏軒 5182**** (a)
20 朱冠熙 1297**** (a)
36 高永達 1225**** (b)
51 施培琳 1377**** (b)

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

(a)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

(b)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戴建業

委員:謝永強

周栩嘉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630,491,779,419.48   其它負債   3,362,487,485.33
 

銀行結存 

277,246,076,647.15    
 

債券 

170,395,953,992.55    
 

外判投資 

182,220,581,647.67   財政儲備資本   628,877,237,930.47
 

其他投資 

629,167,132.11    

基本儲備 

145,000,903,950.00
     

超額儲備 

490,666,692,024.47
其他資產   1,747,945,996.32    

本期盈餘 

-6,790,358,044.00
     
     
總計   632,239,725,415.80 總計   632,239,725,415.80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黃善文
劉杏娟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批示:12/CPSP/2022P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交通廳代廳長何少明副警務總長(編號18290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權限,包括對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尤其指科處有關罰款;

(二)針對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尤其指科處有關罰款;

(三)依據第3/2019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查閱及讀取同一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所指之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所收錄的資料;

(四)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9/CPSP/2022P號批示。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物證範疇)五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該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該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轄下公立學校

二零二二/二零二三學年校曆表

甲、校曆表

一、二零二二/二零二三學年由兩個學期組成,學生的學習活動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至五日開始,並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至十四日期間結束。

二、上、下學期的起始時間如下表所示:

上學期 下學期
開始 結束 開始 結束
九月一日至五日 一月十七日 一月三十日 七月十二日至十四日

三、學生在校活動應理解為在教室或教室外所開展的、按學校年度所規劃的各項活動,包括總測驗。

四、賦予公立學校的領導機關:

1. 決定學校活動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並最遲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前作出通知;

2. 在不影響學期時間的情況下,調整校曆表以配合學校的教育方案、教學計劃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

乙、教學活動中斷之期間

公立學校須按下列時段中斷學生校內外活動:

第一時段:十二月二十日至一月二日;

第二時段:一月十八日至一月二十七日。

丙、評核時間

一、每學年有兩次評核,分別在上、下學期結束後進行。

二、每學期學生的評核成績表,應於下列時間派發:

1. 上學期的評核成績表於校長確認後,在下學期首一星期內進行派發;

2. 下學期的評核成績表在校長確認後一星期內派發。

丁、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校曆表與正規教育的校曆表相同。

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碩士學位(認知神經科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協同創新研究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17-M32-2222Z-04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二次會議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協同創新研究院設立理學碩士學位(認知神經科學)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2/2023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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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理學碩士學位(認知神經科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理學

三、專業:認知神經科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附件二

理學碩士學位(認知神經科學)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神經科學原理 必修 45 3
認知神經科學 " 45 3
腦刺激和神經影像技術 " 45 3
項目報告 " 6
學生須修讀載於第一組的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第一組
磁共振成像 選修 45 3
計算認知神經科學 " 45 3
生物統計學 " 45 3
學生須修讀載於第二組的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第二組
學習心理學 選修 45 3
高級運動生理學 " 45 3
高級發展心理學 " 45 3
臨床語言學 " 45 3
語言心理學 " 45 3
第二語言習得 " 45 3
社會語言學 " 45 3
生物醫學傳感器及儀器 " 45 3
深度學習導論 " 45 3
人工智能原理 " 45 3
機器學習工具 " 45 3
行為成癮 " 45 3
跨文化博彩心理學 " 45 3
神經經濟學 " 45 3
總學分 30

(職位編號:DS02/2022)

按照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地理,教學語文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與任教的地理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證明文件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

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所載的43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10.2. 與中學教育地理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陳家敏

正選委員:中心主任 黃崢志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馬凱華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Natasha Cruz Fellini de Oliveira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體 育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001-TS-ID-2022)

按照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體育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前)具有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至四月十二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限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5.2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5.3 資訊項目規劃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15.4 軟件系統的分析方法及系統開發的專業知識;

15.5 前端React.JS/Vue.JS框架及網頁系統設計、規劃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HTML 5、CSS 3、JavaScript ES6;

15.6 網頁系統開發的專門技術,包括Web service、Web API等;

15.7 Microsoft .NET開發的專業知識(以C#、ASP.NET (.net framework及.net core),及Windows Forms開發應用系統);

15.8 以Java EE開發軟件系統的專業知識;

15.9 資料庫設計、優化及SQL的專業知識;

15.10 軟件系統的各種測試方式(包括:單元、功能、集成和壓力測試等)的專業知識;

15.11 智能手機應用程式設計及開發基本知識,包括iOS及Android系統。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廳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英南

二等高級技術員 何錦成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淑華

二等高級技術員 溫俊敏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劉楚遠


衛 生 局

名 單

根據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神經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鄺崑琦 14.9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陳嘉明醫生

正選委員:神經外科主任醫生 黃漢添醫生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何衍宙醫生

———

根據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胃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李妙甜 15.7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胃腸科顧問醫生 伍家驥醫生

正選委員:胃腸科顧問醫生 陳海雄醫生

胃腸科主治醫生 梁棋醫生

———

根據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家庭醫學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胡茵頴 14.5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全科主治醫生 吳少芬醫生

正選委員:全科主治醫生 曹美芳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黃子秉醫生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Pneu/2022)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寧湘妍醫生投考肺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張德洪醫生

正選委員:肺科顧問醫生 莫天浩醫生

肺科顧問醫生 任立峰醫生

候補委員:肺科主任醫生 Bettencourt Pinto Nobre de Oliveira, Maria Teresa de Jesus醫生

肺科顧問醫生 陳洪濤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及二十六日

考試日期: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肺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通 告

第20/ISAF/2022號批示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八)項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中成藥註冊卷宗技術要求》,該技術性指示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中成藥註冊卷宗技術要求

1. 本技術性指示只適用於同名同方藥、改良型新藥及創新藥,經典名方中藥複方製劑將由《經典名方中藥複方製劑註冊卷宗技術要求》技術性指示規範。

2. 中成藥註冊卷宗須包括所有被視為對藥物監督管理局審批中成藥註冊申請的必要文件。申請人申請中成藥註冊時須提交的資料主要分為四部份:一般文件、藥學研究資料、藥理毒理學研究資料及臨床研究資料;對於包裝的大小或特徵不同,但中成藥名稱、中藥成分及含量、劑型,以及功能主治或適應症相同的中成藥的註冊,可在同一申請提出。

3. 申請人須根據研究結果,對藥學、藥理毒理學及臨床研究資料進行總結和提煉,強調對各項研究結果及其相互聯繫,並對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及研究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完整性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以得出科學及客觀的結論。

4. 中成藥註冊卷宗的編製及技術要求如下:

4.1 一般文件

4.1.1 填妥的中成藥註冊申請專用表格;

4.1.2 申請人的識別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刑事紀錄證明書及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的證明文件,相關文件須符合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一)項(1)分項至(3)分項的規定;

4.1.3 倘中成藥註冊申請屬中藥製藥廠或研發者作出,申請人須聲明其有權提出中成藥註冊申請;倘屬進口中成藥註冊申請,申請人須提供由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認可的中成藥持有人或製造商發出的可作中成藥註冊申請的授權書;

4.1.4 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的樣本或式樣。在取得中成藥註冊後,註冊持有人須提交完整的中成藥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的實物樣本;

4.1.5 提供由中藥製藥廠或具資質的檢驗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內地市級或以上的藥品檢驗機構、或已取得ISO17025、中國計量認證(CMA)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證相關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發出的樣品檢驗報告,而所送交的樣品必須由申報註冊所述的製造商廠址內製造;

4.1.6 原產國或地區發出的製造商生產許可的官方文件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如屬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准照的中藥製藥廠可無需遞交;

4.1.7 如屬委託製造中成藥的情況,相關委託的證明文件,尤其是委託許可,又或委託合同的擬本或該合同的副本,如屬藥物監督管理局許可的委託製造可無需遞交;

4.1.8 倘有的原產國或地區、又或出口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中成藥註冊或銷售證明書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1.9 已遵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證明文件,尤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發出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的證明書副本,又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等同文件,不含瀕危野生動植物種除外;

4.1.10 如申請人屬申請註冊中成藥的專利持有人或其委託人,須提交持有專利保護的聲明及證明文件。上述聲明須載有中成藥專利的卷宗資料,尤其是專利的標的、所賦予的權利及保護期間;如申請人屬非申請註冊中成藥的專利持有人或其委託人,則須提交表明其不會亦無意違反有關專利保護的聲明;

4.1.11 倘有的載有以數據資料的保護為目的而應予保密的資料及其保密理由的文件。根據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相關數據資料為藥理學、毒理學研究及臨床試驗的數據。

4.2 藥學研究資料

4.2.1 藥學研究總結報告。對中藥成分研究、劑型選擇、工藝研究、質量控制研究及穩定性研究的結果進行總結,綜合分析及評價中成藥質量控制情況。

4.2.2 各中藥成分的來源及質量控制

4.2.2.1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來源。包括基原,須註明科名、中文名及拉丁學名,以及藥用部位,如屬礦物藥須註明類、族、礦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

4.2.2.2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質量資料

4.2.2.2.1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執行標準或自擬的質量標準;

4.2.2.2.2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檢驗報告;

4.2.2.2.3 倘為新藥材,須提供藥材生態環境、形態描述、生長特徵、種植或養殖技術,以及相關的標本。

4.2.2.3 中藥飲片的炮製工藝,須提供中藥飲片炮製工藝依據及詳細工藝參數;

4.2.2.4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供應商資料,屬新藥材及被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用中藥材表》的毒性中藥材及其飲片尚須提供其來源單據;

4.2.2.5 倘屬外購中藥提取物,須提供相關中藥提取物的質量標準、製備方法、製造商資料,以及倘有的供應商資料及批准文件;

4.2.2.6 倘屬自製提取物,須提供所用飲片的相關資料、詳細的製備工藝及工藝研究資料;

4.2.2.7 倘中成藥含牛源性原料,必須同時符合《牛源性中成藥註冊技術性規範》的技術性指示之要求。

4.2.3 配製方法

4.2.3.1 中成藥配方,提供1000個製劑單位的各中藥成分及輔料的配方組成資料;

4.2.3.2 製備工藝

4.2.3.2.1 工藝研究資料。提供製備工藝路線篩選研究資料,說明製備工藝路線選擇的合理性。如中成藥配方來源於醫院製劑、臨床驗方或具有人用經驗的,應詳細說明在臨床應用時的具體使用情況;屬改良型新藥須說明與原製劑生產工藝的異同及參數的變化情況;

4.2.3.2.2 詳細描述製備工藝。對製備工藝的過程進行規範描述,明確工藝流程及工藝參數;

4.2.3.2.3 工藝流程圖。按製備工藝步驟提供完整、直觀、簡潔的工藝流程圖,應涵蓋所有的工藝步驟,標明主要工藝參數和所用提取溶劑;

4.2.3.2.4 中藥成分、輔料及溶劑的含量清單,對於製劑工藝中使用但最後去除的溶劑也應列出;

4.2.3.2.5 說明劑型選擇及規格確定的依據;

4.2.3.2.6 主要生產設備資料;

4.2.3.2.7 倘申請註冊的中成藥已獲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核准註冊,可僅提供第4.2.3.2.2點至第4.2.3.2.4點所指的資料。

4.2.4 輔料的質量控制

所用的輔料應具有標準,並提供輔料的來源和執行標準。

4.2.5 中成藥的質量標準

4.2.5.1 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提供與質量標準建立相關的質量研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反映中成藥關鍵質量的檢測指標選擇及質控方法,並提供相關文獻資料;

4.2.5.2 質量標準及起草說明,相關質量標準須符合或不低於已有的藥典或標準的要求;

4.2.5.3 製成品質量檢驗報告

4.2.5.3.1 提交最少三個最新批次的製成品質量檢驗報告;

4.2.5.3.2 提交最少三個最新批次的製成品符合《中成藥重金屬及有毒元素含量、微生物限度和農藥殘留限量標準規範》的檢驗報告;

4.2.5.3.3 如屬改良型新藥或創新藥,則須提交具資質的檢驗機構發出的質量標準複核報告。

4.2.5.4 倘申請註冊的中成藥已獲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核准註冊,可提供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所核准的質量標準替代第4.2.5.1點及第4.2.5.2點所指的資料。

4.2.6 穩定性

4.2.6.1 穩定性試驗

4.2.6.1.1 穩定性試驗研究資料的內容至少包括試驗方法、檢測項目、試驗時間、結果分析、有效期的確定、儲存條件的確定、相關檢測圖譜;

4.2.6.1.2 穩定性總結報告。須總結穩定性研究的樣品情況、考察條件、考察指標和考察結果,並擬定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4.2.6.1.3 獲註冊後的穩定性研究方案及聲明;

4.2.6.1.4 倘申請註冊的中成藥已獲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核准註冊,可僅提供第4.2.6.1.2點所指的資料。

4.2.6.2 直接接觸中成藥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

聲明所採用的包裝材料符合質量標準,並提供倘有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質量標準和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4.2.7 倘有的藥學研究參考文獻。

4.3 藥理毒理學研究資料

藥理毒理學研究須按照人用藥品註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ICH)建議,並在符合《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GLP)的機構開展,遵守GLP規範。

4.3.1 藥理毒理學研究總結報告

藥理毒理學研究總結報告是對藥理學、藥代動力學、毒理學研究的綜合性和關鍵性評價。

4.3.1.1 藥理毒理學試驗策略概述。提供試驗樣品的製備工藝,結合申請的註冊類別、處方來源或人用經驗資料、所申請的功能主治等,介紹藥理毒理學試驗的研究思路及策略;

4.3.1.2 藥理學研究總結。簡要概括藥理學研究內容,按概要、主要藥效學、次要藥效學、安全藥理學、藥效學藥物相互作用、討論及結論的順序撰寫,並附列表總結;

4.3.1.3 藥代動力學研究總結。簡要概括藥代動力學研究內容,按概要、分析方法、吸收、分佈、代謝、排泄、藥代動力學藥物相互作用、其他藥代動力學試驗、討論及結論的順序撰寫,並附列表總結;

4.3.1.4 毒理學研究總結。簡要概括毒理學試驗結果,並說明試驗的GLP依從性,說明毒理學試驗受試物情況。按概要、單次給藥毒性試驗、重複給藥毒性試驗、遺傳毒性試驗、致癌性試驗、生殖毒性試驗、製劑安全性試驗(刺激性、溶血性、過敏性試驗等)、其他毒性試驗、討論和結論的順序撰寫,並附列表總結;

4.3.1.5 綜合分析與評價

4.3.1.5.1 對藥理學、藥代動力學、毒理學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

4.3.1.5.2 分析藥理學、藥代動力學與毒理學結果之間的相關性;

4.3.1.5.3 結合藥學、臨床資料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

4.3.1.6 參考文獻。提供有關的參考文獻,必要時應提供全文。

4.3.2 藥理學研究資料

藥理學研究是通過動物或體外、離體試驗來獲得非臨床有效性資訊,包括藥效學作用及其特點、藥物作用機制等。藥理學研究資料包括:

4.3.2.1 主要藥效學;

4.3.2.2 次要藥效學;

4.3.2.3 安全藥理學;

4.3.2.4 藥效學藥物相互作用。

4.3.3 藥代動力學研究資料

非臨床藥代動力學研究是通過體外和動物體內的研究方法,揭示藥物在體內的動態變化規律,獲得藥物的基本藥代動力學參數,闡明藥物的吸收、分佈、代謝和排泄的過程和特徵。藥代動力學研究資料包括:

4.3.3.1 分析方法及驗證報告;

4.3.3.2 吸收;

4.3.3.3 分佈;

4.3.3.4 代謝;

4.3.3.5 排泄;

4.3.3.6 藥代動力學藥物相互作用(非臨床)。

4.3.4 毒理學研究資料

4.3.4.1 單次給藥毒性試驗;

4.3.4.2 重複給藥毒性試驗;

4.3.4.3 遺傳毒性試驗;

4.3.4.4 生殖毒性試驗;

4.3.4.5 致癌性試驗;

4.3.4.6 依賴性試驗;

4.3.4.7 刺激性、過敏性、溶血性等與局部、全身給藥相關的製劑安全性試驗。

4.3.5 第4.3.2點至4.3.4點所指的試驗,其報告的內容須包括試驗方法、結果及總結等有關資料。

4.4 臨床研究資料

臨床研究須按照人用藥品註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ICH)建議,並在符合《藥物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GCP)的機構開展,遵守GCP規範。

4.4.1 臨床研究總結

4.4.1.1 根據註冊分類提供相應的簡要中醫藥理論、或人用經驗對擬定功能主治的支持情況評價,擬選擇適應病症的病因、病機、治療等;

4.4.1.2 人用經驗概況。如有人用經驗的,須提供簡要人用經驗概述,並分析說明人用經驗對擬定功能主治或後續所需開展臨床試驗的支持情况;

4.4.1.3 分析與評價。從立題目的、立題依據、臨床試驗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對申請註冊的中成藥進行客觀的綜合分析與評價。以臨床試驗結果為依據,對試驗中成藥安全性進行分析及評價,分析受試中成藥的可能的高風險人群。闡述安全性問題對受試中成藥臨床廣泛應用的可能影響。根據分析與評價結果,歸納功能主治或適應症、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等內容;

4.4.1.4 參考文獻。提供有關的參考文獻,必要時應提供全文。

4.4.2 立題目的與依據;

4.4.3 臨床試驗研究資料

4.4.3.1 臨床試驗方案;

4.4.3.2 由進行臨床試驗當地的主管當局發出的批准進行臨床試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屬藥物監督管理局許可的臨床試驗除外;

4.4.3.3 知情同意書式樣;

4.4.3.4 研究者手冊;

4.4.3.5 臨床試驗報告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4.4.3.5.1 臨床試驗報告;

4.4.3.5.2 病例報告表式樣、患者日誌;

4.4.3.5.3 臨床試驗主要有效性、安全性數據相關的關鍵標準操作規程;

4.4.3.5.4 臨床試驗方案變更情況說明;

4.4.3.5.5 統計分析計劃及報告。

4.4.4 人用經驗的證明性文件;

4.4.5 既往臨床應用情況概述及總結報告。

5. 同名同方藥的註冊申請,除一般文件外,須提供藥學研究資料。

6. 改良型新藥及創新藥的註冊申請須提供一般文件、藥學研究資料、藥理毒理學研究資料及臨床研究資料,下列情況可以其他安全性相關資料及學術資料替代上述研究資料:

6.1 創新藥已有人用經驗證據能預測臨床價值、可滿足中醫臨床需求但使用範圍不涉及危重症,臨床擬用劑量已有人用經驗的,且毒理學研究未發現明顯毒性,可僅提供一般文件、藥學研究資料、毒理學及III期臨床研究資料;

6.2 倘創新藥為已有5年或以上的使用經驗或具有300例以上的完整臨床病歷的醫院製劑,且中成藥的配方、工藝、劑型及臨床應用等與該醫院製劑一致,可僅提供一般文件、藥學研究資料及III期臨床研究資料;

6.3 倘創新藥來源於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學院院士(臨床專業)或國醫大師,且能提供臨床試驗劑量探索、臨床定位、適用人群篩選、療程探索的研究資料,同時擬用劑量獲得藥物重複給藥毒性研究結果支持的,可僅提供一般文件、藥學研究資料及III期臨床研究資料;

6.4 創新藥含有未被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制定的標準收載的可替代具標準的製劑處方中毒性中藥材或處於瀕危狀態中藥材的新中藥材代用品

6.4.1 倘新中藥材代用品與被替換中藥材的物質基礎基本一致,可僅提供一般文件、藥學研究資料、毒理學研究資料、I期臨床研究耐受性試驗資料及III期臨床研究資料。倘新中藥材代用品與被替換中藥材的物質基礎不一致,須提供一般文件、藥學研究資料、藥理毒理學研究資料及I、II、III期臨床研究資料。

6.4.2 中藥材代用品研究資料的使用

6.4.2.1 申請人可使用經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批准的中藥材代用品替換具標準的中成藥處方中珍稀或瀕危的藥材,但須與原處方製劑開展臨床對比研究,符合要求則准予該製劑使用經臨床驗證的中藥材代用品。

6.4.2.2 申請人在徵得已經臨床驗證並獲註冊的含有中藥材代用品的中成藥註冊持有人同意後,可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供原先用於支持中藥材代用品的臨床研究數據作含有中藥材代用品的製劑註冊申請。

6.5 可降低安全性風險、提高有效性的更改給藥途徑或劑型的改良型新藥,應提供充分依據說明其科學合理性,且與原劑型比較有明顯的臨床應用優勢,經藥物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可僅提供一般文件、藥學研究資料、藥理毒理學研究資料及III期臨床研究資料;

6.6 已上市中藥生產工藝或輔料等的改變引起藥用物質或藥物的吸收、利用明顯改變的,按改良型新藥註冊申報,可僅提供一般文件、藥學研究資料、藥理毒理學研究資料及II、III期臨床研究資料。

7. 藥物監督管理局可因應審批註冊申請的實際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關於中成藥質量、有效性及安全性的其他資料。

8. 中成藥註冊卷宗資料可使用數碼化格式遞交。倘以數碼化格式遞交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文件,申請人須於取得中成藥註冊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其經認證的副本供藥物監督管理局核實。

第21/ISAF/2022號批示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八)項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經典名方中藥複方製劑註冊卷宗技術要求》,該技術性指示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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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經典名方中藥複方製劑註冊卷宗技術要求

1. 經典名方中藥複方製劑(下稱“經典名方製劑")是指按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制定的處方集所載或按該主管當局發佈的古代中藥方劑,又或目前仍廣泛應用、療效確切、具有明顯特色與優勢的清代或以前醫籍所記載的方劑配製而成的製劑。

2. 為適用上點的規定,經典名方製劑應具備下列條件:

2.1 按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制訂的處方集所載,或按該主管當局發佈的古代中藥方劑,或目前仍廣泛應用、療效確切、具有明顯特色與優勢的清代或以前醫籍所記載為依據,除成型工藝外,其餘製備方法須與上述文件所載的相關製備方法基本一致;

2.2 除湯劑可製成顆粒劑或合劑、散劑可製成水丸外,劑型應與第2.1點所指文件記載相當;

2.3 配方中沒有配伍禁忌,以及不含有被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用中藥材表》的毒性中藥材表的中藥成分,又或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制訂藥品標準中標識有“劇毒”、“大毒”及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的中藥成分;

2.4 處方的中藥成分均有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標準或相當標準;

2.5 投藥途徑及日用飲片量與第2.1點所指文件記載一致;

2.6 功能主治可採用中醫術語表述,且與第2.1點所指文件記載基本一致;

2.7 適用範圍不涉及孕婦、嬰幼兒等特殊用藥人群。

3. 申請人須於申請經典名方製劑註冊前完成制訂“經典名方物質基準”,並於註冊申請時一同遞交。

“經典名方物質基準”,是指以古代醫籍中記載的古代經典名方製備方法為依據製備而得的中藥藥用物質的標準,除成型工藝外,其餘製備方法應當與古代醫籍記載基本一致。

4. 經典名方製劑標準的制定,應與“經典名方物質基準”作對比研究,充分考慮在中藥成分來源、炮製工藝、製劑生產及使用等各個環節影響質量的因素。

5. 經典名方製劑的通用名稱應與各國或各地區主管當局制訂的藥典、處方集或標準中記載的古代中藥方劑的名稱相同;又或清代或以前醫籍所記載方劑中的古代中藥方劑的名稱相同。

6. 經典名方製劑註冊卷宗須包括所有被視為對藥物監督管理局審批中成藥註冊申請的必要文件。申請人申請經典名方製劑註冊時須提交的資料主要分為三部份:一般文件、藥學研究資料及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對於包裝的大小或特徵不同,但中成藥名稱、中藥成分及含量、劑型,以及功能主治或適應症相同的經典名方製劑的註冊,可在同一申請提出。

7. 申請人須根據研究結果,對藥學及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進行總結和提煉,強調對各項研究結果及其相互聯繫,並對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及研究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完整性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以得出科學及客觀的結論。

8. 經典名方製劑註冊卷宗的編製及技術要求如下:

8.1 一般文件

8.1.1 填妥的中成藥註冊申請專用表格;

8.1.2 申請人的識別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刑事紀錄證明書及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的證明文件,相關文件須符合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一)項(1)分項至(3)分項的規定;

8.1.3 倘經典名方製劑註冊申請屬中藥製藥廠或研發者作出,申請人須聲明其有權提出經典名方製劑註冊申請;倘屬進口經典名方製劑註冊申請,申請人須提供由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認可的中成藥持有人或製造商發出的可作經典名方製劑註冊申請的授權書;

8.1.4 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的樣本或式樣。說明書中須說明處方及功能主治的具體來源,註明處方藥味日用劑量。在取得經典名方製劑註冊後,註冊持有人須提交完整的經典名方製劑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的實物樣本;

8.1.5 提供由中藥製藥廠或具資質的檢驗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內地市級或以上的藥品檢驗機構、或已取得ISO17025、中國計量認證(CMA)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證相關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發出的樣品檢驗報告,而所送交的樣品必須由申報註冊所述的製造商廠址內製造;

8.1.6 原產國或地區發出的製造商生產許可的官方文件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如屬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准照的中藥製藥廠可無需遞交;

8.1.7 如屬委託製造中成藥的情況,相關委託的證明文件,尤其是委託許可,又或委託合同的擬本或該合同的副本,如屬藥物監督管理局許可的委託製造可無需遞交;

8.1.8 倘有的原產國或地區、又或出口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中成藥註冊或銷售證明書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1.9 已遵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證明文件,尤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發出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的證明書副本,又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等同文件,不含瀕危野生動植物種除外;

8.1.10 如申請人屬申請註冊中成藥的專利持有人或其委託人,須提交持有專利保護的聲明及證明文件。上述聲明須載有中成藥專利的卷宗資料,尤其是專利的標的、所賦予的權利及保護期間;如申請人屬非申請註冊中成藥的專利持有人或其委託人,則須提交表明其不會亦無意違反有關專利保護的聲明;

8.1.11 倘有的載有以數據資料的保護為目的而應予保密的資料及其保密理由的文件。根據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相關數據資料為藥理學、毒理學研究及臨床試驗的數據。

8.2 藥學研究資料

8.2.1 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研究資料

8.2.1.1 經典名方的來源出處及文獻資料;

8.2.1.2 經典名方配方組成;

8.2.1.3 經典名方配方組成的藥材基原、藥用部位及炮製方法;

8.2.1.4 經典名方配方含量的單位換算,換算的單位應以國際單位表示,如克、千克、毫升、公升等;

8.2.1.5 經典名方的製法研究;

8.2.1.6 經典名方的用法用量;

8.2.1.7 明確經典名方的功能主治。

8.2.2 藥學研究總結報告。對中藥成分研究、劑型選擇、工藝研究、質量控制研究及穩定性研究的結果進行總結,綜合分析及評價中成藥質量控制情況。

8.2.3 各中藥成分的來源及質量控制

8.2.3.1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來源。包括基原,須註明科名、中文名及拉丁學名,以及藥用部位,如屬礦物藥須註明類、族、礦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經典名方製劑所用中藥材或飲片的基原及藥用部位須與經典名方物質基準所載一致;

8.2.3.2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質量資料;

8.2.3.2.1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執行標準或自擬的質量標準;

8.2.3.2.2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檢驗報告。

8.2.3.3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炮製工藝。須提供中藥飲片炮製工藝依據及詳細工藝參數,經典名方製劑所用中藥材或飲片的炮製工藝應與經典名方物質基準所載一致;

8.2.3.4 倘有的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供應商資料;

8.2.3.5 倘經典名方製劑含牛源性原料,必須同時符合《牛源性中成藥註冊技術性規範》的技術性指示之要求。

8.2.4 配製方法

8.2.4.1 經典名方製劑的配方,提供1000個製劑單位的各中藥成分及輔料的配方組成資料;

8.2.4.2 製備工藝

8.2.4.2.1 工藝研究資料。提供製備工藝路線篩選研究資料,說明製備工藝路線選擇的合理性。經典名方製劑須按經典名方物質基準進行製備工藝研究,並與經典名方物質基準開展對比性研究,合理確定其製備工藝;

8.2.4.2.2 詳細描述製備工藝。對製備工藝的過程進行規範描述,明確工藝流程及工藝參數;

8.2.4.2.3 工藝流程圖。按製備工藝步驟提供完整、直觀、簡潔的工藝流程圖,應涵蓋所有的工藝步驟,標明主要工藝參數和所用提取溶劑;

8.2.4.2.4 中藥成分、輔料及溶劑的含量清單,對於製劑工藝中使用但最後去除的溶劑也應列出;

8.2.4.2.5 說明劑型選擇及規格確定的依據,經典名方製劑劑型與經典名方物質基準對比性研究資料;

8.2.4.2.6 主要生產設備資料;

8.2.4.2.7 倘申請註冊的經典名方製劑已獲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核准註冊,可僅提供第8.2.4.2.2點至第8.2.4.2.4點所指的資料。

8.2.5 輔料的質量控制

所用的輔料應具有標準,並提供輔料的來源和執行標準。

8.2.6 經典名方製劑的質量標準

8.2.6.1 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提供與質量標準建立相關的質量研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反映中成藥關鍵質量的檢測指標選擇及質控方法,並提供相關文獻資料;

8.2.6.2 質量標準及起草說明,相關質量標準須符合或不低於已有的藥典或國家標準的要求。經典名方製劑的質量標準應以經典名方物質基準為依據確定其質量要求;

8.2.6.3 製成品質量檢驗報告

8.2.6.3.1 提交具資質的檢驗機構發出的質量標準複核報告;

8.2.6.3.2 提交最少三個最新批次的製成品質量檢驗報告;

8.2.6.3.3 提交最少三個最新批次的製成品符合《中成藥重金屬及有毒元素含量、微生物限度和農藥殘留限量標準規範》的檢驗報告。

8.2.6.4 倘申請註冊的經典名方製劑已獲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核准註冊,可提供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所核准的質量標準替代第8.2.6.1點及第8.2.6.2點所指的資料。

8.2.7 穩定性

8.2.7.1 穩定性試驗

8.2.7.1.1 穩定性試驗資料的內容至少包括試驗方法、檢測項目、試驗時間、結果分析、有效期的確定、儲存條件的確定、相關檢測圖譜;

8.2.7.1.2 穩定性總結報告。須總結穩定性研究的樣品情況、考察條件、考察指標和考察結果,並擬定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8.2.7.1.3 獲註冊後的穩定性研究方案及聲明;

8.2.7.1.4 倘申請註冊的經典名方製劑已獲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核准註冊,可僅提供第8.2.7.1.2點所指的資料。

8.2.7.2 直接接觸中成藥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

聲明所採用的包裝材料符合質量標準,並提供倘有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質量標準和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8.2.8 倘有的藥學研究參考文獻。

8.3 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

非臨床安全性研究須按照人用藥品註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ICH)建議,並在經過《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GLP)認證的機構開展,遵守GLP規範。

8.3.1 非臨床安全性研究總結、分析與評價

簡要概括非臨床安全性研究結果。通過動物的毒性研究,利用在動物中顯示的毒性預測人體中可能出現的毒性反應,為臨床安全用藥提供參考訊息。按概要、單次給藥毒性試驗、重複給藥毒性試驗、其他毒性試驗、討論和結論的順序撰寫,並附列表總結。

8.3.2 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包括:

8.3.2.1 單次給藥毒性試驗;

8.3.2.2 重複給藥毒性試驗;

8.3.2.3 根據經典名方製劑的具體情況,必要時需提供其他毒理學試驗研究資料。

8.3.3 第8.3.2點所指的試驗,其報告的內容須包括試驗方法、結果及總結等有關資料。

9. 藥物監督管理局可因應審批註冊申請的實際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關於中成藥質量標準、有效性及安全性的其他資料。

10. 經典名方製劑註冊卷宗資料可使用數碼化格式遞交。倘以數碼化格式遞交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文件,申請人須於取得經典名方製劑註冊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其經認證的副本供藥物監督管理局核實。

第22/ISAF/2022號批示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一條第二款、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八)項,以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天然藥物註冊卷宗技術要求》,該技術性指示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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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天然藥物註冊卷宗技術要求

1. 天然藥物註冊卷宗須包括所有被視為對藥物監督管理局審批註冊申請的必要文件。申請人申請天然藥物註冊時須提交的資料主要分為四部份:一般文件、藥學研究資料、藥理毒理學研究資料及臨床研究資料;對於包裝的大小或特徵不同,但名稱、成分及含量、劑型,以及功能主治或適應症相同的天然藥物的註冊,可在同一申請提出。

2. 申請人須根據研究結果,對藥學、藥理毒理學及臨床研究資料進行總結和提煉,強調對各項研究結果及其相互聯繫,並對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及研究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完整性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以得出科學及客觀的結論。

3. 天然藥物註冊卷宗的編製及技術要求如下:

3.1 一般文件

3.1.1 填妥的天然藥物註冊申請專用表格;

3.1.2 申請人的識別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刑事紀錄證明書及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的證明文件,相關文件須符合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一)項(1)分項至(3)分項的規定;

3.1.3 倘天然藥物註冊申請屬製藥廠或研發者作出,申請人須聲明其有權提出註冊申請;倘屬進口天然藥物註冊申請,申請人須提供由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認可的持有人或製造商發出的可作註冊申請的授權書;

3.1.4 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的樣本或式樣。天然藥物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內容應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對於進口的天然藥物,相關內容尚可以英文書寫。在取得註冊後,註冊持有人須提交完整的天然藥物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的實物樣本;

3.1.5 提供由製藥廠或具資質的檢驗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內地市級或以上的藥品檢驗機構、或已取得ISO17025、中國計量認證(CMA)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證相關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發出的樣品檢驗報告,而所送交的樣品必須由申報註冊所述的製造商廠址內製造;

3.1.6 原產國或地區發出的製造商生產許可的官方文件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如屬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准照的製藥廠可無需遞交;

3.1.7 如屬委託製造的情況,相關委託的證明文件,尤其是委託許可,又或委託合同的擬本或該合同的副本,如屬藥物監督管理局許可的委託製造可無需遞交;

3.1.8 倘有的原產國或地區、又或出口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藥物註冊或自由銷售的官方文件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1.9 已遵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證明文件,尤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發出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的證明書副本,又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等同文件,不含瀕危野生動植物種除外;

3.1.10 如申請人屬申請註冊天然藥物的專利持有人或其委託人,須提交持有專利保護的聲明及證明文件,上述聲明須載有天然藥物專利的卷宗資料,尤其是專利的標的、所賦予的權利及保護期間;如申請人屬非申請註冊天然藥物的專利持有人或其委託人,則須提交表明其不會亦無意違反有關專利保護的聲明;

3.1.11 倘有的載有以數據資料的保護為目的而應予保密的資料及其保密理由的文件。根據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相關數據資料為藥理學、毒理學研究及臨床試驗的數據。

3.2 藥學研究資料

3.2.1 藥學研究總結報告。對成分研究、劑型選擇、工藝研究、質量控制研究及穩定性研究的結果進行總結,綜合分析及評價天然藥物質量控制情況;

3.2.2 各成分的來源及質量控制

3.2.2.1 成分的來源,包括基原,須註明科名、中文名及拉丁學名,以及藥用部位,如屬礦物藥註明類、族、礦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

3.2.2.2 成分的質量資料

3.2.2.2.1 成分的執行標準或自擬的質量標準;

3.2.2.2.2 成分的檢驗報告。

3.2.2.3 倘有的供應商資料;

3.2.2.4 倘成分屬外購提取物,須提供相關提取物的質量標準、製備方法、製造商資料,以及倘有的供應商資料及批准文件;

3.2.2.5 倘成分屬自製提取物,須提供所用原料的相關資料、詳細的製備工藝及工藝研究資料;

3.2.2.6 倘天然藥物含牛源性原料,必須同時符合《牛源性中成藥註冊技術性規範》的技術性指示之要求。

3.2.3 配製方法

3.2.3.1 天然藥物配方,提供1000個製劑單位的各成分及輔料的配方組成資料;

3.2.3.2 製備工藝

3.2.3.2.1 工藝研究資料。提供製備工藝路線篩選研究資料,說明製備工藝路線選擇的合理性。如天然藥物配方來源於醫院製劑或具有人用經驗的,應詳細說明在臨床應用時的具體使用情況;屬改良型新藥須說明與原製劑生產工藝的異同及參數的變化情況;

3.2.3.2.2 詳細描述製備工藝。對製備工藝的過程進行規範描述,明確工藝流程及工藝參數;

3.2.3.2.3 工藝流程圖。按製備工藝步驟提供完整、直觀、簡潔的工藝流程圖,應涵蓋所有的工藝步驟,標明主要工藝參數和所用提取溶劑;

3.2.3.2.4 成分、輔料及溶劑的含量清單,對於製劑工藝中使用但最後去除的溶劑也應列出;

3.2.3.2.5 說明劑型選擇及規格確定的依據;

3.2.3.2.6 主要生產設備資料;

3.2.3.2.7 倘申請註冊的天然藥物已獲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核准註冊,可僅提供第3.2.3.2.2點至第3.2.3.2.4點所指的資料。

3.2.4 輔料的質量控制

所用的輔料應具有標準,並提供輔料的來源和執行標準。

3.2.5 天然藥物的質量標準

3.2.5.1 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提供與質量標準建立相關的質量研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反映天然藥物關鍵質量的檢測指標選擇及質控方法,並提供相關文獻資料;

3.2.5.2 質量標準及起草說明,相關質量標準須符合或不低於已有的藥典或國家標準的要求;

3.2.5.3 製成品質量檢驗報告

3.2.5.3.1 提交最少三個最新批次的製成品質量檢驗報告;

3.2.5.3.2 提交最少三個最新批次的製成品符合《中成藥重金屬及有毒元素含量、微生物限度和農藥殘留限量標準規範》的檢驗報告;

3.2.5.3.3 如屬改良型新藥或創新藥,則須提交具資質的檢驗機構發出的質量標準複核報告。

3.2.5.4 倘申請註冊的天然藥物已獲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核准註冊,可提供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所核准的質量標準替代第3.2.5.1點及第3.2.5.2點所指的資料。

3.2.6 穩定性

3.2.6.1 穩定性試驗

3.2.6.1.1 穩定性試驗研究資料的內容至少包括試驗方法、檢測項目、試驗時間、結果分析、有效期的確定、儲存條件的確定、相關檢測圖譜;

3.2.6.1.2 穩定性總結報告。須總結穩定性研究的樣品情況、考察條件、考察指標和考察結果,並擬定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3.2.6.1.3 獲註冊後的穩定性研究方案及聲明;

3.2.6.1.4 倘申請註冊的天然藥物已獲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核准註冊,可僅提供第3.2.6.1.2點所指的資料。

3.2.7 直接接觸天然藥物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

聲明所採用的包裝材料符合質量標準,並提供倘有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質量標準和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3.2.8 倘有的藥學研究參考文獻。

3.3 藥理毒理學研究資料

藥理毒理學研究須按照人用藥品註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ICH)建議,並在符合《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GLP)的機構開展,遵守GLP規範。

3.3.1 藥理毒理學研究總結報告

藥理毒理學研究總結報告是對藥理學、藥代動力學、毒理學研究的綜合性和關鍵性評價。

3.3.1.1 藥理毒理學試驗策略概述。提供試驗樣品的製備工藝,結合申請的註冊類別、處方來源或人用經驗資料、所申請的適應症等,介紹藥理毒理學試驗的研究思路及策略;

3.3.1.2 藥理學研究總結。簡要概括藥理學研究內容,按概要、主要藥效學、次要藥效學、安全藥理學、藥效學藥物相互作用、討論及結論的順序撰寫,並附列表總結;

3.3.1.3 藥代動力學研究總結。簡要概括藥代動力學研究內容,按概要、分析方法、吸收、分佈、代謝、排泄、藥代動力學藥物相互作用、其他藥代動力學試驗、討論及結論的順序撰寫,並附列表總結;

3.3.1.4 毒理學研究總結。簡要概括毒理學試驗結果,並說明試驗的GLP依從性,說明毒理學試驗受試物情況。按概要、單次給藥毒性試驗、重複給藥毒性試驗、遺傳毒性試驗、致癌性試驗、生殖毒性試驗、製劑安全性試驗(刺激性、溶血性、過敏性試驗等)、其他毒性試驗、討論和結論的順序撰寫,並附列表總結;

3.3.1.5 綜合分析與評價

3.3.1.5.1 對藥理學、藥代動力學、毒理學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

3.3.1.5.2 分析藥理學、藥代動力學與毒理學結果之間的相關性;

3.3.1.5.3 結合藥學、臨床資料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

3.3.1.6 參考文獻。提供有關的參考文獻,必要時應提供全文。

3.3.2 藥理學研究資料

藥理學研究是通過動物或體外、離體試驗來獲得非臨床有效性資訊,包括藥效學作用及其特點、藥物作用機制等。藥理學研究資料包括:

3.3.2.1 主要藥效學;

3.3.2.2 次要藥效學;

3.3.2.3 安全藥理學;

3.3.2.4 藥效學藥物相互作用。

3.3.3 藥代動力學研究資料

非臨床藥代動力學研究是通過體外和動物體內的研究方法,揭示藥物在體內的動態變化規律,獲得藥物的基本藥代動力學參數,闡明藥物的吸收、分佈、代謝和排泄的過程和特徵。藥代動力學研究資料包括:

3.3.3.1 分析方法及驗證報告;

3.3.3.2 吸收;

3.3.3.3 分佈;

3.3.3.4 代謝;

3.3.3.5 排泄;

3.3.3.6 藥代動力學藥物相互作用(非臨床)。

3.3.4 毒理學研究資料

3.3.4.1 單次給藥毒性試驗;

3.3.4.2 重複給藥毒性試驗;

3.3.4.3 遺傳毒性試驗;

3.3.4.4 生殖毒性試驗;

3.3.4.5 致癌性試驗;

3.3.4.6 依賴性試驗;

3.3.4.7 刺激性、過敏性、溶血性等與局部、全身給藥相關的製劑安全性試驗。

3.3.5 第3.3.2點至3.3.4點所指的試驗,其報告的內容須包括試驗方法、結果及總結等有關資料。

3.4 臨床研究資料

臨床研究須按照人用藥品註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ICH)建議,並在經過《藥物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GCP)的機構開展,遵守GCP規範。

3.4.1 臨床研究總結

3.4.1.1 根據註冊分類提供相應的簡要現代醫藥理論對擬定適應症的支持情況評價;

3.4.1.2 人用經驗概況。如有人用經驗的,需提供簡要人用經驗概述,並分析說明人用經驗對擬定適應症或後續所需開展臨床試驗的支持情况;

3.4.1.3 分析與評價。從立題目的、立題依據、臨床試驗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對申請註冊的天然藥物進行客觀的綜合分析與評價。以臨床試驗結果為依據,對試驗天然藥物安全性進行分析及評價,分析受試天然藥物的可能的高風險人群。闡述安全性問題對受試天然藥物臨床廣泛應用的可能影響。根據分析與評價結果,歸納適應症、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等內容;

3.4.1.4 參考文獻。提供有關的參考文獻,必要時應提供全文。

3.4.2 立題目的與依據;

3.4.3 臨床試驗研究資料

3.4.3.1 臨床試驗方案;

3.4.3.2 由進行臨床試驗當地的主管當局發出的批准進行臨床試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屬藥物監督管理局許可的臨床試驗除外;

3.4.3.3 知情同意書式樣;

3.4.3.4 研究者手冊;

3.4.3.5 臨床試驗總結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3.4.3.5.1 臨床試驗報告;

3.4.3.5.2 病例報告表式樣、患者日誌;

3.4.3.5.3 臨床試驗主要有效性、安全性數據相關的關鍵標準操作規程;

3.4.3.5.4 臨床試驗方案變更情況說明;

3.4.3.5.5 統計分析計劃及報告。

3.4.4 人用經驗的證明性文件;

3.4.5 既往臨床應用情況概述及總結報告。

4. 同名同方天然藥物的註冊申請,除一般文件外,須提供藥學研究資料。

5. 屬改良型新藥及創新藥的天然藥物須提供一般文件、藥學研究資料、藥理毒理學研究資料及臨床研究資料。

6. 藥物監督管理局可因應審批註冊申請的實際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關於天然藥物質量標準、有效性及安全性的其他資料。

7. 天然藥物註冊卷宗資料可使用數碼化格式遞交。倘以數碼化格式遞交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文件,申請人須於取得天然藥物註冊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其經認證的副本供藥物監督管理局核實。

第23/ISAF/2022號批示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八)項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中成藥重金屬及有毒元素含量、微生物限度和農藥殘留限量標準規範》,該技術性指示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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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中成藥重金屬及有毒元素含量、微生物限度和農藥殘留限量標準規範

1. 中成藥重金屬及有毒元素含量標準

1.1. 中成藥註冊卷宗所指的製成品檢驗報告中必須包括對中成藥重金屬及有毒元素的檢驗報告,其檢驗結果須以國際單位表示。

1.2. 如屬口服或經黏膜吸收的中成藥,檢驗報告中應指出單位服用或使用量的重量。

1.3. 檢驗報告所得的每種重金屬及有毒元素含量必須以每日最高劑量換算,鎘則按每劑或服用量換算。

1.4. 在不影響本技術性指示第1.6點的規定的情況下,口服或黏膜吸收中成藥重金屬及有毒元素的攝入量不可超過下列上限:

重金屬或有毒元素 上限(μg)
每日 1500.00
每劑 3500.00
每日 179.00
每日 36.00

1.5. 在不影響本技術性指示第1.6點的規定的情況下,外用中成藥重金屬或有毒元素含量的檢驗結果不可超過下列上限:

重金屬或有毒元素 上限(mg/kg)
5.00
150.00
20.00
0.50

1.6. 對於組方中包含第1.4點及第1.5點規定的重金屬或有毒元素的礦物藥材成分並符合本技術性指示第1.7點及第1.8點規定的中成藥,其所含的重金屬或有毒元素的上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或國家藥品標準所載的品種項下的用量折算。

1.7. 含重金屬或有毒元素的礦物藥材成分的中成藥,其礦物藥材成分必須收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或國家藥品標準。

1.8. 含重金屬或有毒元素的礦物藥材成分的中成藥,其礦物藥材成分在製造過程中應符合相關生產要求及工藝,中成藥註冊申請人或註冊持有人必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供所有證明已符合上述規定的資料。

1.9. 具有雙重投藥途徑的中成藥,其檢驗報告應包括本技術性指示第1.4點及第1.5點規定的所有重金屬或有毒元素的含量,並按每種投藥途徑列出。

1.10. 樣品檢測方法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或其他現行藥典所載的方法。

2. 中成藥微生物限度標準

2.1. 所有中成藥須進行微生物限度測試,並符合微生物限度標準。

2.2. 中成藥的微生物限度檢查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2.3. 中成藥的微生物限度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限度標準。

3. 農藥殘留限量標準

3.1. 中成藥有機氯農藥殘留量不可超過下列上限:

有機農藥名稱 測試範圍 上限(mg/kg)
艾氏劑及狄氏劑
(Aldrin & Dieldrin)
兩者之和 0.05
氯丹
(Chlordane)
cis-,trans-異構體與oxychlordane之和 0.05
滴滴涕
(DDT)
p,p’-DDT,o,p’-DDT,p,p’-DDE與p,p’-TDE之和 1.0
異狄氏劑
(Endrin)
endrin 0.05
七氯
(Heptachlor)
heptachlor與heptachlor-epoxide之和 0.05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hexachlorobenzene 0.1
六六六
(Hexachlorocyclohexane)
α-,β-及δ-異構體之和 0.3
林丹
(Lindane)
lindane 0.6
五氯硝基苯
(Quintozene)
Quintozene, pentachloroaniline與methyl pentachlorophenyl sulphide之和 1.0

3.2. 農藥殘留限量的檢測方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第24/ISAF/2022號批示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八)項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牛源性中成藥註冊技術性規範》,該技術性指示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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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牛源性中成藥註冊技術性規範

1. 所有含有牛源性材料的中成藥之製造商必須聲明該中成藥所使用牛源性材料之部位及來源地。

2. 倘中成藥配方中含有人工牛黃或體外培育牛黃,另須提交以下文件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2.1 生產人工牛黃或體外培育牛黃製造商符合藥物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生產准照或等同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及

2.2 由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有關人工牛黃或體外培育牛黃之藥品註冊/銷售證明書。

3. 上述之牛源性材料是指任何用於製造中成藥之中藥成分或輔料,以及在製造過程中用到的任何其他原料。

4. 所有牛源性中成藥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防止導致牛海綿狀腦病(俗稱瘋牛症)病原體的傳播所頒布的相關規定。

第25/ISAF/2022號批示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八)項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中成藥名稱的命名規則,以及包裝、標籤及說明書的技術要求》,該技術性指示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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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中成藥名稱的命名規則,以及包裝、標籤及說明書的技術要求

1.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市場流通的中成藥的名稱、包裝、標籤及說明書必須符合本技術性指示的要求。

2. 中成藥名稱的命名規則

2.1 中成藥名稱由通用名稱及用於識別而加上的商標、標誌或其他識別標誌組成。 

2.2 中成藥的名稱須符合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2.3 中成藥名稱不應使用誇大、自詡、不切實際的用語。

2.4 中成藥名稱不得使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範的物種名稱命名,但收載於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主管當局制定的藥典、標準或處方集的中成藥名稱除外。

2.5 中成藥名稱中所採用的具有文化特色的用語應當具有明確的文獻依據或公認的文化淵源,並避免誇大療效。

3. 中成藥包裝、標籤及說明書的技術要求

3.1 為加強中成藥全生命周期的動態管理,註冊持有人應對中成藥包裝、標籤及說明書內容的正確性與準確性負責,並應追蹤中成藥上市後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情況,必要時應向藥物監督管理局及時提出修改中成藥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上與中成藥安全性和有效性相關資訊的申請。

3.2 語言規範

3.2.1 中成藥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3.2.2 第3.2.1點的規定不影響同時以其他語言標示有關資料,但須提交經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的中成藥持有人、中成藥註冊申請人或註冊持有人確認的中文或葡文譯本。

3.3 中成藥包裝、標籤及說明書須符合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不得含有虛假和誤導的資訊,亦不得含有具宣傳性質的資訊或獲得該等資訊的途徑。

3.4 中成藥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上資料的書寫規範

3.4.1 中成藥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上資料內容必須清晰及易讀、文字必須規範、準確、簡練、通順,任何手寫資料不被接受;

3.4.2 中成藥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上所載文字的大小、字體以及文字與背景顏色及設計的對比必須確保有關資料的可讀性;

3.4.3 在印刷中成藥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時應避免使用容易褪色的顏料;

3.4.4 中成藥包裝、標籤及說明書的度量衡單位必須以國際單位標示。

4. 中成藥包裝或標籤必須具備的資料

4.1 在中成藥外包裝上,又或當中成藥無外包裝時,其內包裝上應載有下列資料:

4.1.1 名稱,包括中成藥名稱及通用名稱;

4.1.2 中成藥的成分;

4.1.3 劑型;

4.1.4 投藥途徑及用法用量;

4.1.5 功能主治或適應症;

4.1.6 包裝規格及倘有的獨立包裝的數量;

4.1.7 貯存條件和方法;

4.1.8 中藥製藥廠名稱,又或註冊持有人的姓名或商業名稱;

4.1.9 原產地或來源地;

4.1.10 有效期;

4.1.11 生產批號;

4.1.12 註冊編號;

4.1.13 按情況標示“處方藥物”或“樣品”用語;

4.1.14 倘有的注意事項。

4.2 上述第4.1.10點所指的有效期,須以下述任一方式標示,並至少包含年份及月份:

4.2.1 有效期至(年/月)或(月/年);

4.2.2 生產日期及有效期(以年數或月數表示,如2年或24個月)。

4.3 如中成藥同時有外包裝及內包裝,內包裝至少須標示上述第4.1.1點、4.1.10點及4.1.11點所指資料。

4.4 如未能於包裝或標籤上詳細標示第4.1.2點、4.1.4點及4.1.5點所指資料,須在說明書標示。

4.5 上述第4.1.12點及4.1.13點所指的資料可以自黏紙標示;針對上述第4.1點內其他各項資料,除特殊且獲有關註冊持有人同意及經藥物監督管理局許可的情況外,必須以印刷的方式在中成藥的包裝或標籤上標示資料。

5. 中成藥說明書必須具備的資料

5.1 中成藥說明書上應載有下列資料:

5.1.1 第4.1.1 點至 4.1.8點所述資料;

5.1.2 用藥注意事項:

5.1.2.1 倘有的藥物交互作用;

5.1.2.2 倘有的對孕婦、哺乳期婦女、兒童及老人等特殊人群的影響;

5.1.2.3 倘有的對駕駛及操作機械能力的影響;

5.1.2.4 倘有的較常見或嚴重不良反應、過量用藥或中毒症狀的應對措施;

5.1.2.5 倘有的自容器首次開封的使用期。

5.1.3 倘有的不良反應及禁忌症。

5.2 如無說明書,上述第5.1點所述資料應載於中成藥的包裝或標籤上。

第26/ISAF/2022號批示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八)項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處於過渡期狀況中成藥的資料更改要求》,該技術性指示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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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處於過渡期狀況中成藥的資料更改要求

1. 包裝、標籤及說明書的內容及式樣

1.1 包括但不限於包裝、標籤或說明書的條碼、分銷商資料、式樣或設計、商標、圖案或語文的更改;

1.2 為對第1.1點所指的資料進行更改,許可持有人須提供之文件:

1.2.1 擬更改內容與已獲核准內容的對照表;

1.2.2 由中成藥持有人發出的聲明書,指明除所申請的更改外,其他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內容維持不變;

1.2.3 修訂的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樣本。在第1點所指的更改獲許可後,許可持有人須提交完整的中成藥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的實物樣本。

2. 獨立包裝的數量

2.1 為對獨立包裝的數量進行更改,許可持有人須提供之文件:

2.1.1 更改的原因、具體情況,說明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1.2 修訂的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樣本。在第2點所指的更改獲許可後,許可持有人須提交完整的中成藥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的實物樣本。

3. 中藥製藥廠或製造地點

3.1 包括但不限於下述情況:

3.1.1 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批准的製藥廠或製造地點更改;

3.1.2 更改中成藥的包裝廠商及地點;

3.2 為對第3.1點所指的資料進行更改,許可持有人須提供之文件:

3.2.1 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更改許可證明;

3.2.2 擬更改的中藥製藥廠的製造准照;

3.2.3 修訂的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樣本。在第3點所指的更改獲許可後,許可持有人須提交完整的中成藥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的實物樣本。

4. 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

4.1 為對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進行更改,許可持有人須提供之文件:

4.1.1 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更改許可證明;

4.1.2 倘涉及製藥廠的更改,尚須提供擬更改的中藥製藥廠的製造准照;

4.1.3 修訂的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樣本。在第4點所指的更改獲許可後,許可持有人須提交完整的中成藥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的實物樣本。

5. 許可持有人

5.1 為對許可持有人進行更改,許可持有人須提供之文件:

5.1.1 變更前和變更後的許可持有人雙方就更改所作的協議;

5.1.2 倘有的修訂的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樣本。在第5點所指的更改獲許可後,許可持有人須提交完整的中成藥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的實物樣本。

第27/ISAF/2022號批示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八)項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中藥材、中藥飲片及中藥提取物進口申請的技術要求》,該技術性指示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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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中藥材、中藥飲片及中藥提取物進口申請的技術要求

1. 中藥材是指中醫藥理論指導的藥用植物、動物、礦物的藥用部分採收後經產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藥材。

2. 中藥飲片是指中藥材經過炮製後可直接用於中醫臨床或製造中成藥的製成品。

3. 中藥提取物是指從植物、動物和礦物等天然產物或其加工品中,製得的適用於製造中成藥的中間產物。

4. 中藥配方單味顆粒(下稱“中藥配方顆粒”)為中藥飲片的補充。中藥配方顆粒是由單味中藥飲片經水提、分離、濃縮、乾燥、製粒而成的顆粒,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按照中醫臨床處方調配後,供患者沖服使用。中藥配方顆粒的監管納入中藥飲片管理範疇。

5. 被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用中藥材表》的中藥材、其飲片及提取物,以及中藥配方顆粒受本技術性指示規範。

6. 持有中藥製造准照的製藥廠及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的場所可對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及中藥配方顆粒申請預先許可,並須就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7. 申請人須於遞交預先許可申請前15個工作日提供以下資料供藥物監督管理局審批:

7.1 中藥材

7.1.1 出口商准照(種植場或農貿市場商號)副本;

7.1.2 擬從相關商號進口的中藥材名單;

7.1.3 執行標準。

7.2 中藥飲片

7.2.1 製造商准照副本;

7.2.2 擬從相關製造商進口的飲片名單;

7.2.3 執行標準及炮製工藝。

7.3 中藥提取物

7.3.1 製造商准照副本;

7.3.2 製造商制訂的相關提取物標準副本;

7.3.3 相關提取物的檢驗報告副本。

7.4 中藥配方顆粒

7.4.1 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自由銷售證明文件或等同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2 原產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製造准照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3 中藥成分的來源、質量控制及理化特性;

7.4.4 配製方法;

7.4.5 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樣本。

8. 經適當配合後,《牛源性中成藥註冊技術性規範》的技術性指示適用於含牛源性中藥材、其飲片及提取物,以及中藥配方顆粒的進口。

9.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及中藥配方顆粒的進口預先許可申請須最遲於進口之日前三個工作日提出。對中藥材、中藥飲片及中藥提取物,須提供銷售單據或採購合同副本以作申請。

10. 倘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及中藥配方顆粒涉及《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品種,須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作出申請。

11. 中藥配方顆粒作為中藥飲片的補充,須由中醫生或中醫師處方方可調配使用,不得作為中成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市場流通。

12.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及中藥配方顆粒的包裝或標籤不得載有預防或治療疾病的宣稱,並須列明以下內容:

12.1 中藥材

12.1.1 名稱;

12.1.2 產地;

12.1.3 出口商資料。

12.2 中藥飲片

12.2.1 名稱,須清晰標示其炮製工藝。倘飲片炮製工藝為淨製或切製的,除另有規定外,其飲片名稱可與該中藥材相同;

12.2.2 製造商;

12.2.3 產地;

12.2.4 規格;

12.2.5 批號;

12.2.6 生產日期;

12.2.7 儲存條件。

12.3 中藥提取物

12.3.1 名稱;

12.3.2 製造商;

12.3.3 產地;

12.3.4 規格;

12.3.5 批號;

12.3.6 有效期;

12.3.7 儲存條件。

12.4 中藥配方顆粒

12.4.1 名稱,以中藥飲片名加“中藥配方顆粒”或“配方顆粒”組成;

12.4.2 每克的相當飲片量;

12.4.3 規格;

12.4.4 製造商;

12.4.5 產地;

12.4.6 批號;

12.4.7 有效期;

12.4.8 儲存條件。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通 告

第007/DESP/CA/2022號批示

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第二款及行政委員會第066/DELIB/CA/2022號決議第二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行政委員會委員陳家耀:

(一)領導及協調行政及財政處︑綜合支援處及基金秘書;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及工作人員,行使以下的權限:

(1)批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3)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4)認可工作表現評核,惟主管人員除外;

(5)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6)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簽署行政任用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基金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基金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八)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發展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九)批准提供與行政及財政處及綜合支援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在行政及財政處、綜合支援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一)許可作出用於進行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許可文化發展基金運作所必須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用、清潔及保安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類性質的開支;

(十三)批准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四)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以及已獲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載於文化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的費用之處理、結算及支付;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將被視為對文化發展基金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七)批准對不應徵收的款項作出返還;

(十八)接受及返還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返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其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五、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張建洪

第008/DESP/CA/2022號批示

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第二款及行政委員會第066/DELIB/CA/2022號決議第二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行政委員會代委員許鑫源:

(一)領導及協調活動和項目資助廳及屬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權限:

(1)批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3)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4)認可工作表現評核,惟主管人員除外;

(5)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6)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提供與活動和項目資助廳及屬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在活動和項目資助廳及屬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五)許可作出用於進行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六)批准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其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五、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張建洪

第009/DESP/CA/2022號批示

根據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第007/DESP/CA/2022號批示第四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獲授予的職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梁富華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二)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三)批准提供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以上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第010/DESP/CA/2022號批示

根據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第007/DESP/CA/2022號批示第四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獲授予的職權轉授予綜合支援處處長何浩能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二)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三)批准提供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以上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第011/DESP/CA/2022號批示

根據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第008/DESP/CA/2022號批示第四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獲授予的職權轉授予活動和項目資助廳廳長歐陽凱明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二)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三)批准提供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以上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代委員 許鑫源

第012/DESP/CA/2022號批示

根據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第008/DESP/CA/2022號批示第四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獲授予的職權轉授予資助監察處處長潘永康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二)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三)批准提供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以上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代委員 許鑫源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01/2022)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供應及安裝納米生物、元素微分析及光電器件加工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壹拾玖萬玖仟元正(澳門元199,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第05/RU/2022號批示

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理工——貝爾英語中心主任David William Sansom,在理工——貝爾英語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還授予理工——貝爾英語中心主任David William Sansom,在理工——貝爾英語中心的範圍內,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該中心所舉辦的短期課程合同的職權。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八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第06/RU/2022號批示

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權予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主任王長斌,在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的範圍內,簽署由該中心依法發出的不頒授學位的課程證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第07/RU/2022號批示

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權予持續教育中心代主任簡浩賢,在持續教育中心的範圍內,簽署由該中心依法發出的不頒授學位的課程證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第08/RU/2022號批示

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權予長者書院院長林韻薇,在長者書院的範圍內,簽署由該書院依法發出的不頒授學位的課程證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第01/VR/2022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0/PRE/2019號批示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4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持續教育中心代主任簡浩賢,在持續教育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該中心所舉辦的短期課程合同。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李雁蓮

第01/SGDC/2022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的第03/SG/2019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校園維護及發展處代處長林逸文,在校園維護及發展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爲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上項所規定的證明。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部長 趙家威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規劃、建設及管理數據中心、網絡系統、操作系統及其相關的資訊系統項目;確保網絡系統、資訊系統的安全及可用性;優化及完善資訊系統、網上應用程式、數據庫,並參與有關的開發和維護工作;當中包括用戶需求的收集、系統分析及設計、程式的編寫、系統的測試及推行、用戶培訓、文檔製作及技術支援等;執行符合高級技術員職務內容特徵的各項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前)具有資訊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至四月十二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澳門通卡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四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四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四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4.2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4.3 電腦、網絡設備及周邊設備的各種疑難排解方案的專業知識;

14.4 數據中心和網絡系統構建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14.5 網絡系統的規劃、設計及維護,包括:防火牆、網絡交換機、虛擬私人網路、虛擬系統、存儲區域網路及資訊系統保安等;

14.6 伺服器系統及作業系統的設計、規劃、效能調校、權限管理及保安,包括:Windows Server、MS SQL Server、VMware、AD Server、DNS Server及Exchange Server等;

14.7 系統規劃、構建及分析的專業知識;

14.8 電腦邏輯運算;

14.9 資訊系統開發、設計、編寫及運維的專業知識,包括ASP.NET、MVC、C#、Java、HTML、CSS、JavaScript、XML、JSON、Web Service等相關技術;

14.10 MS SQL Server數據庫設計、結構化查詢語言(SQL)專業知識;

14.11 大數據技術及應用。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麥遠邦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焯然

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國康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凱旗

顧問高級技術員 翁志強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十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海事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須執行具有一個或多個海事領域,包括執行海事及水務局海事職責範圍內相關之工作及輔助性工作;參與海上事故及防止故障的執行工作及演練;按需要隨時候命,參與海事活動執行之工作,尤其是空難或海難時所需的海上搜索和救援工作,以及協助海上滅火及防止海上污染的執行工作。

經船上指揮人員同意及監督下,暫時執行掌舵之工作,正確及安全操控船舶,在參與海事活動的任何過程中,主動適時匯報相關之異常情況;正確操控船舶設備、輔助機械及柴油機,並確保上述設備運作良好;正確及定期對船舶設備、輔助機械及柴油機進行清潔及保養,檢查及添加燃油、潤滑油、液壓油等,並確保船舶運作和保養等所需的其他物品足夠。

按上級之指示,操作海事及水務局的設備及船舶,並對上述設備進行日常保養、清潔、保存及維修工作等。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十七所載的225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需要輪值工作,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收取輪值津貼。

4.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前)具備初中畢業學歷,且具有澳門航海學校發出的“水上運動員——水手課程”證書*或具備至少一年航海方面的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至四月十二日);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5.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澳門通卡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本通告所要求的證書文件副本或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

* 具有澳門航海學校發出的“水上運動員——水手課程”證書——須透過完成由澳門航海學校舉辦的培訓課程取得;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書文件;

**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且需載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及所擔任的職務內容;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6.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6.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6.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4 第6.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6.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6.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6.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6.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6.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6.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6.1點及第6.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游泳實踐考試,具淘汰性質;

第三階段:基本船藝操作實踐考試,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知識考試第二階段的游泳實踐考試必須於2分鐘內完成50米(可使用任何泳式),評分標準為合格/不合格;知識考試第二階段游泳實踐考試成績不合格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三階段基本船藝操作實踐考試。知識考試的每一階段均具淘汰性質,在其中任一階段成績被評爲不合格或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7.2 知識考試三個階段均分期進行。

7.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第一階段及第三階段各佔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0%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

13. 考試範圍

13.1 知識考試(第一階段):

13.1.1 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3.1.2 海事常識;

13.1.3 船藝。

13.2 知識考試(第二階段):

13.2.1 50米游泳測試。

13.3 知識考試(第三階段):

13.3.1 基本船藝操作。

知識考試(第一階段)時,投考人僅可查閱上述13.1.1項所指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其他任何電子設備。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陳元盛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海事督導員 關春泉

二等高級技術員 許旭懿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曾慶深

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家賢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通 告

第01/CTT/2022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葉頌華以下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郵政儲金局、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和庫房;

(二)在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範疇下:

(1)認可有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2)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3)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4)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5)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

(6)批閱相關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7)簽署進出口申報單。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郵電局局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四、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上述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第01/CTT/2021號批示第二款。

七、在不妨礙第五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第02/CTT/2022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16/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葉頌華有關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和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範疇,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批准進口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之權限。

二、轉授予副局長葉頌華以下屬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和庫房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二)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除外。

三、轉授予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葉智勤以下屬該廳之權限:

(一)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二)批准提供與上述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及機構的文書除外。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上述獲轉授權人葉頌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以及其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期間在第02/CTT/2021號批示第二款(一)、(二)和(四)項所述有關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上述獲轉授權人葉智勤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廢止第02/CTT/2021號批示第二款。

八、在不妨礙第六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第03/CTT/2022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1/CTT/2022號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郵政儲金局廳長譚韻儀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

(五)批閱相關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廢止第05/CTT/2021號批示。

六、在不妨礙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郵電局局長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郵電局

副局長 葉頌華

第04/CTT/2022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1/CTT/2022號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葉智勤以下屬該廳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

(五)批閱相關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上述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郵電局局長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郵電局

副局長 葉頌華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編制內兩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公共行政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公共行政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倘若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前)具有公共行政、公共管理、政府管理、政府研究、或公共政策的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至四月十二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之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行政暨財政部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及豐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佈告欄內,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網頁http://www.smg.gov.mo/

15. 考試範圍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第64/94/M號法令《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組織法》;

c)第64/2010號行政命令公佈的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人員編制;

d)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e)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f)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g)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h)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i)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j)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k)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l)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m)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之開支制度》;

n)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買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o)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p)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q)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r)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s)第111/2019號行政命令——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的一般行政檔案保存期及最終用途;

t)撰寫公共行政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

u)公共行政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局長 鄧耀民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部主任 區少玫

航空氣象中心主任 陳政豪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吳雅玲

二等高級技術員 勞展恩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建築廢料堆填區堤堰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