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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燕妮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續任江銳輝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成員以非全職制度執行職務,並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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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鄧君明及何燕梅為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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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江海莉為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退休基金會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委任江海莉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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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十二條第三款、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醫學專業的柯慶華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正選成員及主席,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以全職方式執行職務,其收取的每月報酬為相當於第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報酬的百分之一百。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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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十二條第三款、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醫學專業的楊健梅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正選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以全職方式執行職務,其收取的每月報酬為相當於第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訂報酬的百分之六十。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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