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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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燕妮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續任江銳輝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成員以非全職制度執行職務,並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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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鄧君明及何燕梅為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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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江海莉為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退休基金會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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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江海莉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江海莉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1988年9月至1990年3月,退休基金會技術員;
——1990年4月至1992年7月,代任退休基金會財政管理廳廳長;
——1992年7月至1993年5月,退休基金會高級技術員;
——1993年5月至1996年9月,代任退休基金會財政管理廳廳長;
——1996年10月至2006年11月,退休基金會財政管理廳廳長;
——2006年11月至2011年12月,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廳廳長;
——2012年1月至今,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全職行政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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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十二條第三款、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醫學專業的柯慶華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正選成員及主席,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以全職方式執行職務,其收取的每月報酬為相當於第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報酬的百分之一百。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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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十二條第三款、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醫學專業的楊健梅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正選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以全職方式執行職務,其收取的每月報酬為相當於第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訂報酬的百分之六十。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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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