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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龔志明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龔志明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2007年至2012年 |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 |
——2012年至2015年 | 教育暨青年局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處長; |
——2015年至2017年 | 教育暨青年局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 |
——2017年至2018年 | 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廳廳長; |
——2018年至2021年 | 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 |
——2021年至今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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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結合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曼儀為澳門旅遊學院副院長,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澳門旅遊學院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羅曼儀為澳門旅遊學院副院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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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何鈺珊主任為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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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龔志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六)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部門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發放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資助及補助,但以三十萬澳門元為限;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獲分配使用的而現對該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十五)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六)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七)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九)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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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以及第6/2022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周昶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三)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四)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特別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六)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九)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人才發展委員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人才發展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人才發展委員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人才發展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運輸通訊費、期刊(紙本或電子版)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將人才發展委員會獲分配使用的而現對該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二)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四)在人才發展委員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在人才發展委員會職責範疇內,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議、合同及議定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秘書長。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惠敏為文化局局長,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梁惠敏為文化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2009年至2016年 |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 |
——2011年至2015年 | 文化局文化財產廳職務主管; |
——2015年 | 文化局文化財產廳代廳長; |
——2016年至2018年 | 文化局文化遺產廳廳長; |
——2018年至今 | 文化局副局長。 |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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